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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的举措 更公平的处罚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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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指出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交警部门要为单位和个人查询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提供便利。

行人遇阻时可以借道通行,其他车辆应当避让。

十方面举措 尽显人性化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在坚持严格依法管理宗旨的同时,人性化的规定也贯穿始终,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取消自行车登记制度。这并不表示交警部门对自行车放任不管了,今后将由自行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时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登记,并定期报交警部门备案。

二、放宽有关人员申请驾驶证的限制。驾驶人在实习期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以外的准驾车型;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就可以申请国家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证和摩托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公开,交警部门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查询提供便利。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包括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涉及驾驶安全的其他信息。

四、实行机动车驾驶人自愿接受教育减分制度。持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驾驶证核发地交警部门组织的为期1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交警部门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2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安全教育减分不得超过4分。这一规定有利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主动接受安全教育,是对强制教育制度的补充。

五、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周边地区,按规定设置相关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这条规定充分考虑了老少病弱群体的出行安全。

六、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这两条规定体现了对残疾人的特别关爱。

七、行人遇阻时可以借道通行,其他车辆应当避让。这是对行人优先通行权的进一步保障。

八、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一规定有望使《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现的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精神得到真正落实。

九、推行异地罚缴制度。本省注册登记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因违法行为缴纳罚款,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也可以在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办法》还规定,在边远、水上等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由交警当场收缴罚款。

十、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交警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这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项交通违法行为 对应一个罚款标准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能够确定具体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交通违法行为,在罚款执行标准上取消了自由裁量。每一项交通违法行为对应一个罚款标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对行人、乘车人违法,10元罚款是“起步价”。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或滞留、跨越或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就要罚10元。在车行道上拦车、带路或者从事兜售、发送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活动,要处50元罚款。

二、对骑车人违法,20元罚款是“起步价”。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按规定载物、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双手离把、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遇行人横过道路不减速避让等行为,要罚20元。若有逆向行驶、醉酒骑车、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等行为的,将被处以50元罚款。

三、对于驾驶人违法,50元罚款是“起步价”。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赤脚、穿拖鞋或者高跟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等行为,都将被处以50元罚款;

驾驶人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在人行横道或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未依次等候等,要被罚款100元;

驾驶人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按规定超车、倒车及掉头,使用教练车不按指定的路线或者时间在道路上教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在驾驶证丢失或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等,要被罚款150元;

驾驶人逆向行驶、不按规定安装号牌、不按规定参加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高速公路上驾驶不使用安全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等,要被罚款200元;

酒后驾车者将被从重处罚,除暂扣驾驶证外,一律处以500元罚款。醉酒驾驶者,除约束至酒醒、依法处以拘留及暂扣驾驶证外,一律处以2000元罚款。

四、对超载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1)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人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未达20%的,每多超1人加处100元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500元;超过额定乘员20%的,处500元罚款,每多超1人加处100元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2000元。

(2)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的,载客5人以下,处500元罚款;载客6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载客11人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3)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10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未达20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2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五、对超速行为也有具体的罚款标准。超速未达到50%,处200元罚款;超速50%,处以500元罚款,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2000元;超过规定时速50%且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律处以2000元罚款。

“人车碰撞案” 赔偿额度更细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由于配套规定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没有迅速落实,使得充分保障道路交通弱势群体的理念无法真正落实,社会上争议较多、反响较大。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于7月1日施行);超过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承担10%至20%的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30%至5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与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70%至9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若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既有效保护了道路通行中处于弱势的行人的安全,又考虑了机动车一方的实际情况。(屠传宏 陆明光/文 张柯/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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