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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彩礼变了“味”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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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风俗在我国可谓由来已久,早在西周时期,以中国先秦时期社会风俗为基础建立了婚姻“六礼”制度,即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礼完成。其中纳征就是指男方送聘礼给女方家。随着社会制度更替,法律的发展和进步,男方送聘礼在法律制度中已经被废除,但作为一种习俗被沿袭至今,尤其在不少农村仍普遍存在。

彩礼纠纷日渐增多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彩礼纠纷也不断增多。

2000年12月的一天,云南省富源县一小山村老刘家13岁的娅娅与16岁的宏德认了门户。2004年4月,17岁的娅娅提出解除婚约。在媒人及双方家人的参与下,宏德送给娅娅彩礼金及其它物品折价为5936元,宏德主动让去1000元,双方协议由娅娅退赔4936元。为履行约定退赔聘礼,娅娅辍学和女友外出打工。2002年12月2日,会泽县某乡镇24岁的华某,经两年热恋后,终于和小自己4岁的农家女小梅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05年初,不堪忍受夫妻争吵的小梅,不顾亲友劝阻走上法庭,请求与华某离婚。华某同意解除婚姻,但要求法庭判令小梅返还婚前给付的订婚彩礼4600元。

长期以来,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改革开放后,农村婚姻缔结过程中彩礼的回潮有着诸多原因,但其封建陋习本质并未改变,不仅影响了当地群众文化素质的提高,而且造成当地换亲、转亲、买卖婚姻现象增多。

据曲靖市一位长期在基层法庭工作的法官介绍,在农村一些地方,特别是偏远山村,为了能娶上媳妇,有的家庭干脆让孩子早早辍学,外出打工挣钱。有的在外辛苦打工一年,挣的钱还不够送一次彩礼。这位法官还特别强调说,山区农村,女方索要的彩礼往往动辄五六千甚至上万,这笔费用在城镇工薪阶层中也是不小的数目,更何况是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山区,很多人为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对女方家庭来说,这简直不是嫁女,实在是“卖”女了。而对男方家来说,彩礼已成为一道难迈的“关口”。关于返还彩礼问题,业内人士指出,我国目前两个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基本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彩礼不返还,对于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

血案悲剧祸起彩礼

根据曲靖市中院对近年来处理的几起因彩礼引发的暴力犯罪分析,有四个特点:以青年为主,有向低龄化和高龄化(多为一方父母)发展的趋势;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犯罪以男性为主,女性犯罪也开始出现;犯罪同时还多具有凶残性和突发性等特点。

2000年5月,会泽县朱某的小女儿与汤某订了婚。按照民间习俗,汤家向朱家送了4600元钱的彩礼。乡亲们看来,这门亲事已是板上钉钉子,十拿九稳了。没想到订婚后不到半年后,朱家小女竟与一外地艺人跑了。听说未婚妻跑了,汤某为索要彩礼钱打死了朱某的儿子,砍伤了朱某的妻子。

2002年5月,师宗县余某的女儿与外来青年杨某订婚,杨家向余家送了6600元钱的彩礼。当年7月2日,余某女儿就随杨回到江西老家。没想到9月中旬,余女提出了退婚要求并按照双方协议将2900元彩礼还给了杨志勇。2003年4月7日凌晨2时,在余家无法入睡的杨志勇提起斧头砍死女友之弟,随后将准备好的硫酸泼向女友的父亲。

上述血案罪犯虽然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对被害人家庭乃至施暴者自身的家庭无疑都受到了毁灭性的重创。 这样的悲剧不仅仅只危害及一个家庭,还给社会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它已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共同防治。

多措并举正确引导

彩礼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根植于我国传统文化之中存活已久。但存在并非意味着合理,疯涨的彩礼使得原本纯洁的婚姻关系带上了“铜臭”的气息和买卖的性质,并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因彩礼引发的纠纷频频见诸报端,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了当事人婚后的幸福和家庭的美满,为了整个农村的社会稳定,我们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机制和措施,对不正常的彩礼之风进行有效的介入和干涉,以扭转这种不良习气,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推进。

预防彩礼悲剧,派出所片管民警、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责任很大。片管民警、人民调解员对自己管区居民的居住状况较为熟悉,而且还经常承担大量夫妻吵架、家庭不和等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对婚姻家庭方面的工作做得好可以预防和减少恶性案件的发生。法庭在审理彩礼纠纷时如能与派出所及人民调解员加强联系,不仅有利于及时公正判案,更有利于及时消除血案危险。

预防彩礼悲剧发生是全社会的责任。在新农村建设中突出农村普法,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力度,建立完善的农村基层治安调解组织等,这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更应该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规避因彩礼纠纷引发的暴力案件,最根本的是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增强其自助能力,使彩礼丧失存在的理由;同时各级部门特别是妇联组织,要充分利用农村公开活动如农贸集市的机会,大力宣传新的婚姻法和婚恋观念,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提倡恋爱婚姻取缔包办婚姻,对于各种媒人介绍的婚姻给予有效的指导,使各种不良婚姻习俗无所遁形。另外,农村社区要经常组织一些联谊和娱乐活动,为农村异性青年提供更多的互相接触和了解的机会,使他们在互相接触中,自由交往、自由恋爱。

通 讯 员区鸿雁 本报记者陈晓波(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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