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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在省内可跨地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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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最近,青海省有关部门出台了《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我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落实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再就业优惠证》在省内可跨地区使用,持证人应妥善保管,遗失后要登报声明作废,并到原发证部门补办。

省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再就业优惠证》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发放,核发按个人申请、核实上报、审核发放三个程序进行。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按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其基本程序为: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人员,可凭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到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和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收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费和证照工本费手续。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个人《再就业优惠证》交用人单位保管,并由用人单位统一按规定申请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被企业吸纳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政策期间,不再享受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工商、税务等相关优惠政策期间,不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相关优惠政策。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从发放之日起,每满1年进行年检,年检在发证满1年后的12个月内均可进行。(记者 刘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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