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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反腐经验的启示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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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发生不分地域,也不分时代,它普遍存在于每一个社会中,也是每一个政权都面临的问题

■古代的中国,在舆论上力倡重义轻利,目的无非是为了遏止人们自身的贪婪之性

■既然腐败与权力密不可分,“明主治吏不治民”便成为历代帝王奉行的治国原则

古人释“贪”为“欲物也”,“爱财”,“探也,探入他分”。即贪就是对物的占有欲望,喜欢钱财,以致忘乎所以探入别人囊中,获取非分财物。当官吏利用手中的权力,“探入他分”的时候,公众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腐败便由此产生。因为腐败与人们的贪欲密切相关,与权力相依相伴,所以腐败的发生不分地域,也不分时代,它普遍存在于每一个社会中,也是每一个政权都面临的问题。腐败是政权的腐蚀剂,对政权的危害自不待言;更为严重的是,腐败损害社会的公正,动摇人们的信念,泯灭人们的良知,使公众的道德产生危机。

在社会生活中,因为腐败的危害显而易见,所以反腐败便常常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腐败与反腐败几乎充斥着每一个王朝的政治、社会生活。笔者发现,中国古代社会对腐败的遏止是从两个方面入手的。

一是通过道德的教育,遏止人们尤其是官吏的贪欲。这是一种营造环境、综合治理的方法。这种教育都是从家庭开始——以清廉为荣、以贪墨为耻,是中国古代家训的重要内容。广为流传了近千年的宋代清官包拯的家训,唯一的内容就是决不允许为官的子孙贪赃枉法,若有贪赃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将有贪赃行为的子孙永远开除家籍,连死后都不得葬于祖坟,这在家族关系发达的中国古代社会可谓是最严厉的家法了。此外,社会教育的效果也不可小视。古代的中国,在舆论上力倡重义轻利,目的无非是为了遏止人们自身的贪婪之性。孔子所言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对“重义轻利”的最好注解。爱财固然发自人的本性,但是,财物的取得却必须合乎道义,遵守规范。“探入他分”,获取不义之财的人将会为舆论所不齿;利用权力贪赃枉法的官吏更会遭到舆论的鞭挞,成为后世为官者的惩戒。坚持不懈的道德教化,有利于养成扬清激浊的社会风气,也有利于官吏的见贤思齐,自尊自律。

中国古代遏止腐败的另一种方法是建立监督官吏的机构和制定严惩贪赃的法律。既然腐败与权力密不可分,“明主治吏不治民”便成为历代帝王奉行的治国原则。掌“纠举百官,肃正纲纪”的监察之职在中国古代格外重要。监察机构的首长——御史大夫或都御史位副相之位,对朝廷百官的不法或不当行为都可以进行弹劾,同时御史台根据制度不断派出官员巡视地方,以察举地方官员的非法之举。惩贪法律的制定在中国更是源远流长,作于西周时期的刑书《吕刑》便告诫诸侯和官吏,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公正廉明,不要徇私舞弊,不要贪财受贿,不要敲诈勒索。若有此不端的行为将会受到五刑的严厉惩罚。闻名于世的《唐律》虽然只有五百零二条,但是其中涉及到严惩官吏腐败的条款甚多。为防止权财交易,《唐律》规定,为人(或为自己)求情而破坏制度者,处笞五十之刑;如果主管官吏答应了请求,与求情者同罪。如果收了别人的礼物而为人求情违法,其罪将比“赃罪”更重,最高刑可以判至流放两千五百里。如果收了礼物,但并未枉法者,则减等处罚。

就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比较而言,中国古人似乎更注重前者。这是因为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教化为重的“礼治”社会,人们深信,发自人们内心的道德的约束力远比制度的制约力强大、持久、深入。不能否认,中国古人对道德的追求和信念,对防止腐败有着明显的成效。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另一面,即对道德的过分依赖,使我们常常漠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以致使一些制度成为“具文”,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因此,我们借鉴古代的经验,既要充分发挥道德的教育作用,又要重视制度的制约作用,这样反腐倡廉才会卓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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