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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大奔母女” 修车人获极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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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9日报样

本报去年10月6日报样

案件回放

2005年10月5日,邹有学的女儿邹华驾驶一辆奔驰轿车,刮碰了修车人刘兴伟正在维修的一辆自行车。

双方发生口角后,邹有学及其妻先后赶到,开始辱骂追打刘兴伟。刘兴伟持刀将邹有学刺伤,将邹的妻女当场刺死。2005年10月7日,刘兴伟向警方投案自首。

2006年2月8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面对指控,被告人刘兴伟的辩护律师称:“被告人刘兴伟的杀害行为存在重大防卫因素,要求考虑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晨报讯(记者尤宏韬傅广新)是免于处罚还是死刑?昨日尘埃落定。

修车人刘兴伟持刀杀人致二死一伤案,昨日在抚顺公开宣判。

一审宣判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兴伟死刑,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法院同时查明,因本案被害人邹有学所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1440元。但法院认为,由于被害人邹有学对本案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故应自己承担40%的责任,被告人刘兴伟应赔偿被害人邹有学经济损失的60%,即人民币42864元。

刘兴伟当庭表示将上诉。

判决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兴伟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虽然被告人刘兴伟属自首,且被害人一方对案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其行为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故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款,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兴伟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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