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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妻砸店 赔了老丈人不赔妻

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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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魏娟 为您报道 在一起家庭暴力事件后,受害妻子和父亲联合起来将丈夫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丈夫赔偿其各类费用2000余元。这种婚内索赔有无法律依据?妻子的索赔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打妻子砸商店 男子成被告

2001年4月,经他人介绍,家住临洮县的张蓝与文海涛认识,后经过短暂的相处了解,两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由于了解不够,两人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婆媳关系也闹得很僵。特别是在每次与婆婆吵架后,张蓝都要到娘家暂住。

2005年10月初,张蓝再次与婆婆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张蓝又回了娘家。眼看一个月时间过去了,文海涛还不见妻子张蓝回家,无奈之余,他便前往岳父家叫妻子回家,但却遭到了妻子的拒绝。2005年11月7日,文海涛第七次前往岳父家,在岳父家的小卖部内,两人为钱的事情发生了争执,文海涛遭到了张蓝的推搡。由于心中长时间积压的怨气,文海涛便动手打了妻子,并用窗户上的角铁将岳父家小卖部内的柜台、陈列物等进行了砸毁,造成了一定损失。

经鉴定,张蓝所受伤为轻微伤,文海涛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为此,公安机关作出对文海涛罚款200元的决定。

婚内索赔 庭外调解结案

2006年3月10日,张蓝联合父亲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张蓝要求丈夫文海涛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其医药费等各类费用2218元;而张蓝的父亲则要求女婿赔偿其财产损失费1000余元。张蓝认为,虽然她与文海涛是夫妻关系,但文海涛打伤了人,对她的身体及精神均造成了损害,对此,其理应对她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4月12日,临洮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庭外调解,由于婚内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意见,原告表示愿意撤诉,由文海涛赔偿岳父500元,对其妻子不做任何赔偿。(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婚内索赔 法院不予受理

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君意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伟律师。

记者:婚内索赔有无法律依据?本案中,妻子能否直接起诉丈夫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从理论上来说,任何侵权损害都应该得到赔偿,那么婚内索赔也应该得到赔偿。但是基于夫妻之间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特殊的财产约定,若要赔偿,就要用夫妻共同财产赔偿,这样就没有实际意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因侵权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也有发生。基于《婚姻法》有关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等规定,有判决夫妻之间婚内赔偿的案例。

记者:本案中,在女儿和女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岳父能否联合女儿起诉女婿?

律师:这是本案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本案中,张蓝的父亲向女婿文海涛索赔财产损失,若该事实成立,双方之间即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张蓝与文海涛之间是夫妻关系,所以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种债务关系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因此,张蓝不应作为原告,但她还是事实上的共同债务承担者。

记者:遭遇家庭暴力后,妻子怎样才能获得丈夫的赔偿?

律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的情况属于因遭遇家庭暴力而导致的,受害者有权提起损害赔偿。本案中,要是张蓝想得到赔偿,一种方法是可以先起诉离婚,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另一种方法是,在双方离婚后,张蓝还可在离婚后一年时间内就损害部分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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