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竟成功贷款2000万
时代商报
2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离奇的贷款案:贷款担保人某路桥公司状告银行与贷款人联合“骗贷”2000万元,要求免除自己的贷款担保责任。4月1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发现因诈骗而被警方移交检察院的李文武(化名),在向银行贷款时竟然是服刑人员。
贷款者竟是服刑人员
原告在庭审时出具了一份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上清楚地写着,李文武早在1997年就因金融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随后,李文武提出上诉,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刑期从1996年9月18日开始,到2003年9月为止。
李文武服刑期间申请保外就医后,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工商登记,注册了一家科技公司,并于2002年12月向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2003年2月19日,路桥公司为这家科技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次日银行将贷款拨出。
李文武在设立公司以及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还处于服刑期间。原告认为,“银行在审查贷款时,应该知道李文武是服刑人员,银行方面应负过失责任。”
而银行则认为,“原告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贷款前,就应详尽了解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有关情况,并严格检查其真实性。”
虚假材料骗取贷款担保
李文武在向银行提出贷款时,曾提供了一份公司股东会同意贷款的决议,上面有4名股东的签名。原告从工商部门拿到的资料显示,李文武所在公司在2001年11月19日就变更了股东,他贷款时提供的股东签名,当事人已经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李文武也承认制造虚假股东会决议的事实。原告认为,“银行在审查贷款人的时候,应该发现这个漏洞。”
另外,李文武在《贷款申请》中所叙述的公司业绩为:2001年的利润173万元;2002年的利润760万元。在银行填写的《贷款申报书》中,李文武的公司利润是312万元,2002年的利润是1394万元,比《贷款申请》几乎提高了一倍。
原告在法庭上认为,“贷款人的销售利润数字上的变化表明,该公司的销售利润是虚假的,银行应该知道。”而银行方面表示:“贷款人当时提供的公司业绩,都是来自几家会计师事务所公正的验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银行是可以采信的。”
免责条款是否适用
原告提出,“贷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原告担保,银行明知贷款人是欺诈贷款的情况下,积极促成被告签订担保合同,使原告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提供了保证。因此,法院应当依法判决保证人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对原告要求免责,银行却提出了质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中‘欺诈’的概念有特指性,仅仅是指债务人欺诈保证人的‘骗保’行为,而不包括‘诈骗贷款’。”
由于当事双方拒绝法院调解的建议,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判决。
《担保公司状告银行“骗贷”2000万》接续
记者 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