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收养弃婴为防老 今朝养子成人竟无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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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太收养孩子本来是为了年老有所依靠,谁知养子成年后,非但没有从他那里得到应有的回报,反而带来无尽的痛苦和烦恼。李老太在万般无奈中,愤然将养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日前,黄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支持李老太的诉讼请求。
收养弃婴关爱备至
年逾80的李老太,早年与丈夫结婚后一直未曾生育。为了将来老了生活有一个依靠,1959年5月,李老太通过别人介绍,收养了一个出生仅10天的弃婴王某。尽管当时生活并不富裕,可李老太夫妇对王某像亲生儿子一样关心,将所有的爱都倾注到了王某的身上。在他们的精心呵护和抚养下,王某读完书后走上了工作岗位。
长大成人忘恩负义
1996年,李老太的丈夫不幸去世。虽然和养子王某生活在一起,可李老太感觉到,母子俩之间丝毫没有那种亲情的温暖,李老太心里感到十分孤独。老人多么希望王某能在经济上对自己有所资助,生活上有所照料,可王某的做法令养母十分伤心。
王某非但在生活上不照顾养母,反而动辄打骂年迈的养母,居委会干部曾经多次劝说王某,希望他能尽到做儿子的责任,报答母亲的养育之恩,不能忘恩负义,可没有任何效果。
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法庭上,李老太的代理人称,鉴于双方关系日益恶化,养子王某不可能对李老太尽赡养义务,因此要求与王某解除收养关系。
开庭那天,王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任何答辩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法院从保障李老太的权益出发,依法支持李老太的诉请,判决李老太与王某解除收养关系。
【法官点评】
养子女对养父母应尽赡养扶助之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本案中,李老太年轻时含辛茹苦将被生父母遗弃的婴儿王某抚养成人,现养母已是耄耋老人,理应得到养子经济上的资助,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但王某非但不对养母尽赡养义务,反而对养母不予尊重。王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养母的感情,与当前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也格格不入。
本报记者江跃中特约通讯员顾建国绍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