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燃气初装费从未被批准
南方日报
省物价局:燃气初装费从未被批准
该局回应本报昨日报道称,燃气初装费存废及性质认定问题还有待研究
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本报昨日刊登的《(肇庆)业主质疑燃气初装费状告物价局》一文给予高度关注。省物价局负责人表示:省物价局从来没有批准过以管道燃气初装费为名的收费项目。
从未批准收取“初装费”
《(肇庆)业主质疑燃气初装费状告物价局》昨日在本报A03版刊登后,广东省物价局表示对管道燃气初装费问题予以密切关注。省物价局一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前些年公共基础设施不完善的时候,在此方面收取一定费用具有积极意义,但确实也存在收费混乱的情况。现在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对管道燃气初装费进行质疑和争论,将对管道燃气初装费收费的规范化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该负责人强调说:首先,省物价局从来没有批准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以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其次,《广东省定价目录》当中也不存在所谓“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收费项目。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存废以及性质认定问题,有待省物价局进一步研究后再另行作出解释。
应禁止开发商“代收”
广州律师朱永平对此持有不同观点。他认为管道燃气初装费应该纳入到《广东省定价目录》显示的收费项目当中。
朱永平曾经在今年广州“两会”期间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就管道燃气初装费问题提出询问。在今年3月28日的询问现场,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市政局和广州市煤气公司负责人均表示,如果对应《广东省定价目录》,管道燃气初装费应该属“垄断行业工程安装费”。朱永平因此认为,物价管理部门有权就管道燃气初装费进行管理。
朱永平昨日接受采访时,谈到了省物价局制定于1999年的《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这份编号为“粤价[1999]126号”的文件明确表述说,房产开发商不得在房价之外,单项收取包括管道煤气预埋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换句话说,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至少应该对房地产开发商在房价外单项收取(包括所谓“代收”)管道燃气初装费的行为进行制止。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肇庆市物价局批复要求,“嘉湖新都市”楼盘的开发商应当把管道燃气初装费摊入商品房的“成本构成部分”,“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此类费用”。
结束各地“无所适从”的局面
广州市物价局对“粤价[1999]126号”文的理解,同肇庆市物价局的理解似乎并不一致。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搭建的“收费模型”,规范的收费方式应该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垄断经营性质的煤气公司对房产商开发的楼盘进行煤气管道预埋施工;煤气公司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根据市物价局认证的收费标准,向房地产开发商收取费用;房地产开发商将这笔支出摊入房产成本,以购房款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费用。
然而广州等地现实的情况是,市物价局只对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收取标准进行了认证,但并未对开发商收取(或者以“代收”的名义)管道燃气初装费进行制止或者查处。
朱永平表示,既然省物价局“粤价[1999]126号”文已经明确不能“价外加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广州市物价局对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规章就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他还建议说,省物价局应当尽快同省建委共同研究管道燃气初装费问题,并与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召开协调会议,结束全省各地在该项收费上“方式不一”或者“无所适从”的局面。
贺信朱桂芳
法规链接
《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垄断行业的工程安装、维修费”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广东省定价目录》明确:省物价局是此项收费的“定价部门”,但省物价局“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省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或收费标准。”
《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含有包括“管道煤气预埋”在内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且“所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应全部在房价中补偿,不得在价外另行收费。”开发商不按规定收费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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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初装费到底要不要交,各地的理解并不一致。何建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