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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不是纳税人?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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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其洋

湖南常宁的一位村主任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常宁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辆小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常宁市财政局局长周年贵则质疑,原告是一个农民,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他是否具有纳税人的资格呢?(4月5日《中国青年报》)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在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在我国实行了长达2600年的这个古老税种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变革。”但是,像周年贵一样,许多人由此认定:取消农业税后,农民不再是纳税人了。

对此,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负责人解释说,需要说明的是,取消农业税,只是取消了专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是农民)征收的税种,不能把全面取消农业税简单理解为从此农民不缴税了。根据宪法及有关税收实体法的规定,农民作为公民在生产生活中与城镇居民一样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比如,农民从事生产经营、日常消费,都要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收(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

许多人之所以产生“农民不再是纳税人”的错误认识,与我国的税收政策有关。西方国家的税收是直接税,而我国是直接税和间接税并行,以间接税为主。农民缴农业税是在缴直接税,但他们在购买农具、粮种、化肥及生活必需品时也在缴税,只不过缴的是间接税。而且,中国的税制结构不以所得税(包括个税)为主,而以商品税为主。目前,中国的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仅为10%左右,而商品税则占总收入的60%~70%(据2005年9月1日《中国青年报》)。因此,即使是再穷的人,也要消费,而只要消费,就要在消费环节向国家纳税。只不过,我们不像有些欧美国家,纳税在消费发票上直接体现出来,而是将这部分税收包含在了商品价格之内。即使是以往缴纳个调税,也大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

农业税取消了,农民仍是纳税人,许多人不缴个调税了,也仍然是纳税人。之所以一定要搞明白这一点,是因为,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义务是与权利紧密相联的。公民有向政府纳税的义务,就有从政府获得公共服务的权利。这正如经济学家布坎南所言,“税收是权利的成本”。一个人只有有了纳税人地位认同,纳税人意识和荣誉感才会觉醒,才会在享受公共服务时不至于“感激涕零”,才会敢于行使对公共财政和公共权力的知情权、监督权。而公民的纳税人意识强了,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税,也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真正为纳税人服务,认真负责地用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并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相信,像常宁市财政局局长周年贵一样,我们的许多官员真把取消农业税后的农民不当纳税人了。这种错误的认识,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必须加以澄清和纠正。否则,认为农民不用缴税了,成了只受惠、不付出的一群人,在制定政策和行政时,就会以施舍者自居,甚至无视农民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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