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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香港土地审裁处经验成立专门法律审裁机构解决土地纠纷

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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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内地建设的快速发展﹐涉及土地的纠纷事件时有出现﹐我建议内地设立类似香港土地审裁处那样的专门法律审裁部门﹐专责审理涉及土地纠纷案件﹐以公平﹑公正﹑专业和高透明度的方式解决纠纷。

国家目前在征用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是较为完善的﹐从规划用地到审批﹑征地补偿等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国务院也多次发出文件﹐要求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但是﹐为什么仍然出现这样多的土地纠纷导致的冲突事件?我认为﹐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内地缺乏一个专门处理土地所涉及法律事务的法院﹐难以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有关事件。

香港是一个地小人多﹑人口高度密集的国际性大都会﹐房地产经济又在整体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涉及土地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均相当复杂﹐所面临的法律纠纷也较多。为此﹐香港于1974年成立了租务审裁处﹐专门审理业主和租客的纠纷案件。到了1982年6月﹐又成立了土地审裁处﹐主要职权分为四项:一、政府或其他人士强制收回土地,或土地因公、私土地发展而致减值时,裁定政府或有关人士应给予受影响人士之赔偿额。假如受影响人士不满政府的补偿建议,可把个案交由土地审裁处裁决。二、审裁处拥有上诉审裁权,审裁涉及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及房屋署署长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三、审理《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有关案件。审裁处可就加租证明书、收楼及因收楼引起的赔偿问题颁布有关命令、批准订立新租约及裁定市面租值。四、就《建筑物管理条例》指明有关大厦管理事项和纠纷,进行聆讯及作出裁定。

从土地审裁处的职权看﹐它是一个涵括了所有涉及土地纠纷问题的专门法庭﹐其审理程序较为简化,庭费不高,效率迅速。审裁官由区域法院法官出任。如果诉讼者对审裁处的决定不满,还可向更高一级的法院﹐即高等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

这项法律制度实施多年来﹐效果良好。从1998年至2003年的执行情况来看,香港特区政府在这五年间共收回约8000个私人地段,并订立了270个私人地段的暂时占用土地权。其中交由土地审裁处裁决的个案有240宗﹐其中107宗在土地审裁处聆讯开始前已经和解或中止,38宗进行了聆讯并已有裁决,各有输赢﹐政府胜诉的有14宗,申诉人胜诉的有24宗。由于这些土地纠纷可以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较为公平﹑及时﹑有效地解决﹐香港很少出现因土地纠纷而出现的大规模示威游行或冲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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