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告密者转变为证人
东方早报
中国地质大学 刘义昆责任编辑 刘景 任大刚
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职工李文娟因为举报税务局内部存在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被鞍山市国税局两次辞退,还被劳动教养一年。日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为鞍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李文娟所做的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庸之道、隐忍退让、以和为贵、息事宁人、相安无事等观念,使一些人认为告密是可耻的,是一种背叛。于是,一旦有举报者出现,冷眼、冷遇,甚至打击报复就随之而来。诸多举报人举报前后的种种遭遇表明,直到今天,我们依然生活在一个“告密社会”里。
与此同时,我国的举报人与证人保护制度形同虚设。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款当中,都有关于举报人和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但过于分散、过于笼统,还不统一,并不能给举报人和证人足够的保护。
保护与补偿机制的缺失,直接提高了举报人举报的风险,加之其他传统观念的影响,举报人也就出现了害怕举报、不敢作证的心态。与此同时,被举报者却更加肆意妄为,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变本加厉,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李文娟的遭遇与后悔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要把法治社会建设好,要让越来越多的人敢于加入到举报的行列,不仅要转变人们的观念,还要从立法层面与执法层面加以建设。这样,才能实现从“告密社会”向“证人社会”的转变。中国地质大学刘义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