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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元甲》:艺术创作能否背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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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霍元甲后人和律师召开新闻通气会,24日代理律师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映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3月7日北京市海淀法院正式接受了霍元甲在内地唯一健在的孙子霍寿金的立案申请,《霍元甲》侵权之争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一个多月来,霍元甲后人质疑《霍元甲》侵权一事闹得沸沸扬扬,历史题材艺术创作能否以"纯属虚构"的旗号随意"杜撰历史"成了当事双方争论的焦点。

"霍"《霍》之争无疑给"戏说"成风的历史题材艺术创作扔下了一枚重磅炸弹,引发了百家争鸣的"多米诺"反应:历史题材艺术创作是否允许虚构?虚构应有什么限度?要不要肩负塑造历史观的责任?

"灭门""滥杀"引不满后人质疑《霍元甲》

影片《霍元甲》

2006年1月25日,李连杰主演的影片《霍元甲》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行放映,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居住在天津的霍元甲后人在观看了影片后,认为影片大量情节的虚构超出了限度,给霍元甲生前名誉和霍氏后人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2月19日,霍元甲后人的代表、曾孙霍自正正式与天津明扬长缨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2月24日,代理律师杨仲凯主任向《霍元甲》制片和发行方发去律师函,要求停止影片《霍元甲》在全球范围内的一切发行放映行为,直至影片有关侵权情节的修改获得认可,同时在影片已经公映的区域范围内,通过公开方式就影片对霍元甲及其后人造成的名誉侵害以澄清事实的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一直没有得到回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3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接受了霍元甲在内地唯一健在的孙子霍寿金的立案申请。

据杨仲凯律师介绍,被告初步定为影片的出品方中国电影集团北京制片厂及发行方安乐电影有限公司,但影片的其他编创人员如编剧王斌和有影片主演及出品人、投资人多重身份的李连杰,在举证期间仍有可能被追加为被告。

霍自正正式与天津明扬长缨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

霍家后人和杨仲凯认为,《霍元甲》涉嫌名誉侵权的情节主要集中于三点:首先,影片将霍元甲塑造成了一个为争第一而好勇斗狠、滥杀无辜的江湖武夫并由此导致家破人亡,极大地扭曲了他的形象;其次,影片表现霍元甲人生观的转变包括他对武学精神的彻悟竟然牵强地产生于一个陌生盲女的帮助;更为重要的是,影片通过翔实的电影语言表示霍元甲已遭灭门之灾,这不仅是对霍元甲生前名誉的侵害,也是对霍氏后人名誉权的侵害,使他们的身份遭到怀疑,精神上受到严重的伤害。

霍自正表示,霍家后人长期以来对各种版本的有关霍元甲的影视作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进行适度创作,持有一种"宽容理解的态度",但李连杰主演的影片《霍元甲》对于霍元甲的生平及霍氏家族的描述严重失实,而且有与史实不符的负面描写,让霍家后人实在无法接受。

在提交法院的诉状中,原告霍寿金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影片《霍元甲》在全球范围内的一切发行放映行为;二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影片已经公映的区域范围内,通过公开方式就影片对霍元甲生前名誉及其原告本人名誉权造成的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书面方式向霍氏后人公开赔礼道歉;四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杨仲凯说,打这场官司输赢不是最终目的,重要的是,法治国家里公民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同时也希望提醒文艺创作者,在他们进行艺术创作时不应该忘记法律的尺度。

"纯属虚构"下的艺术加工是否侵权

杨仲凯律师解答将要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记者与电影的发行方北京安乐影片公司取得了联系,一位工作人员说:"剧本是根据创作的需要写出来的。作为发行商,目前我们只关注影片的上映,对于霍氏后人的不满目前没有什么要说的。"

有媒体报道说,影片的编剧王斌表示,《霍元甲》为了表达弘扬武学精神的主题,确实有很多情节是经过加工的。但影片已经注明"纯属虚构",所以并无不妥。

《霍元甲》制片方也曾表示,《霍元甲》不是个人纪录片,电影中只沿用了霍元甲的姓名、出生及死亡日期等史实,为了配合商业因素需求,剧情安排多为杜撰虚构,主要是以鼓励年轻人爱惜生命及发扬武术精神为用意,忽略了一些事实上的细节,绝非是企图诽谤霍元甲后代子孙,没有任何不敬之意。《霍元甲》的片尾有"故事虚构"的字样,表明了电影本身是经过艺术加工的。

对此,代理律师杨仲凯则认为,"霍元甲"历史上有真人真事,背后是一种民族的精神和国人的崇敬,既然选择"霍元甲"为原型和片名,就不能以艺术的名义无节制无顾及地歪曲历史,臆造情节,不考虑民族情感和原型家属的感受。

"电影就是一个娱乐大众的东西,人家当时拍的时候就没打算拍成历史人物纪录片,故事情节自然是越跌宕起伏越好。"海南大学一位在校生说,"当然了,作为霍家的后代,好不容易家里出这么一位大名人,结果电影里还把霍元甲描述成争强好胜,家破人亡,最后还绝了后,他们当然不愿意了,这种事情就是各有各的立场。"

霍元甲曾孙霍自正说制片人有责任澄清史实

一位海口某知名网站的编辑则认为:"我觉得对历史人物还是正面的对待比较好。看完电影后就觉得商业片的味道太重,霍元甲背负的历史内涵被大大的削弱了。再虚构的东西也不能脱离史实,过分的虚构历史人物和历史故事,是对历史的不尊重和对被虚构者的不尊重,也是对观众的不尊重,应该有个度。"

在海南某媒体从事娱乐编辑的苏小姐认为,我的第一感觉,就是对历史题材重新进行加工、再创作,可以戏说,调侃,新编,只要没有夹杂恶意歪曲、毒害他人的思想意图,都是可以的,但是霍元甲是有后代的,那在改编历史题材的时候应该对此格外慎重,避免伤害现实人物的人格、尊严和感情。霍事件的出现也是因为编剧当初没有对这个问题加以重视。如果在改编的时候积极与霍家人进行沟通,征询对方意见,那这样的纠纷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著名评论家、天津市社会社学院文学所张春生教授说,影片《霍元甲》中霍元甲一家"灭门"的情节实在有欠考虑,根本没有考虑到霍家后代的感情接受程度。尽管影片标上"纯属虚构"四个字,但恰恰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纯属虚构"不能成为历史题材影视创作中冠冕堂皇地歪曲和篡改历史的"借口"。

编剧张永琛同样认为,对于这样一部传记式的电影,标明"纯属虚构"也无法逃避责任。

历史题材创作容忍艺术加工但要"戴着镣铐跳舞"

《霍元甲》剧中,令霍元甲后人无法接受的"大量严重失实情节",只不过是近年历史题材艺术创作的"戏说"之风泛滥的一个缩影。臆造故事、哗众取宠已经成为了历史作品创作中的一大通病,历史的真实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可以任意"虚构"。与之相对应的是,许多人尤其是青少年的历史观在文艺作品的熏陶下被扭曲。

北京零点调查公司一份调查显示,青少年了解历史知识的途径,除通过学校教育外,有相当多的人是通过"影视作品"得到的。天津的一些老师和学生家长也向记者反映说,现在孩子由于受一些影视作品的误导,反而把一些错误的历史知识当成了"正确"的挂在嘴边。

那么,历史题材作品中的"艺术加工"究竟是否应该把握一个限度?编剧张永琛认为,文艺作品不反对存在符合艺术规律的艺术加工,关键在于应当有一个分寸和尺度,不能以艺术为借口胡乱篡改历史事实。

最早进行霍元甲故事创作的作家晨曲同样认为,虽然文艺创作没有具体的尺度而言,可以虚构细节,但写真实存在的人物一定要遵循历史真实、符合道德观念和有关本人重大方面的事实,不能偏离太远。电影《霍元甲》着力突出了武打场面和与盲女月慈的情感,而将霍元甲这个人物至关重要的爱国精神轻描淡写,偏离人物太远。

霍自正:“本故事纯属虚构”也不行

曾经创作过《武则天》、《高阳公主》、《上官婉儿》等多部受人喜欢的历史题材小说的著名作家赵玫,谈到自己在历史题材作品创作时遵循的原则时说,她在历史小说的创作前都要查阅大量历史资料,在这些资料记载的基础上对人性进行最大限度的发掘。赵玫说,很多"戏说"的方式也无可厚非,但虚构的底限是必须以基本史实为构架。

张春生教授说,霍元甲后人质疑《霍元甲》侵权事件警示历史题材创作虚构要"适可而止",要遵循基本的历史事实。张春生指出,对于历史上的真人真事进行文艺创作,为了使人物表现得更为丰满,可以对人物"生活层面"上进行符合人物本身和时代背景的"适当"创作,但是大的历史事实、人物命运、主要矛盾、重要事件都必须符合历史,不能对历史人物的"人生层面"进行臆造和歪曲。

张春生还指出,"艺术不止于教育",但教育是艺术的责任。从《史记》到《二十四史》,中国的传统是"文史一体",正是这样的文化传统使得中国历史题材艺术创作尤其是"传记式"创作就不能背弃历史,更不能逃避传承历史和塑造历史观的责任。艺术不排斥符合艺术规律的加工,但为增加卖点而肆意地臆造和歪曲历史艺术创作中不负责任的表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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