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眺望权”证据不足被驳回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张辉煌陈新记者张敬波)日前,宣州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市第一起“眺望权”纠纷案,原告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居住在宣州区某小区一楼房的三楼。原告入住后,感觉室内光线暗淡、通风不畅、视线被挡,认为是邻近一商业公司竖立的广告牌所致。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于2005年10月将这家公司推上被告席,称被告侵犯了他的眺望等权利。
所谓“眺望权”,即人们对一定景观的眺望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对于眺望权的保护问题,虽然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原则上的规定,即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院在本案审理中认为,被告竖立的广告牌高度相对较低,且竖立在原告楼房的西侧面,两者之间尚有一定距离,虽对原告居住的一间小房间和卫生间向西眺望有一定阻隔,但不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通风,也不影响其在房屋中对主要方向的眺望。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