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举行公判大会 张宝华等5罪犯被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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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大会现场(记者 杨菲 苑玉虹/摄)
青海新闻网讯 3月23日,西宁市公开宣判大会在西宁体育馆北广场举行,张宝华、郑文、兰青羊等5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并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至此,震惊我省乃至全国的系列特大持枪入户杀人抢劫虫草案画上了句号。
公开宣判大会宣判:罪犯张宝华、郑文及张毅龙(已判刑)经预谋,于2003年9月21日、2004年8月30日、2004年12月21日持枪抢劫七一路“玉树”虫草店、北大街“隆泰”虫草店、博纳广场“隆源”虫草店,抢劫中开枪杀害被害人岳某某、马某某;抢劫后,为灭口杀害被害人孙某某、郝某某。同时,致被害人马某等4人轻伤。几人抢得现金、虫草等物,案值达50万余元。此外,罪犯张宝华、郑文、兰青羊等人于2003年1月至2004年12月间,在同仁路、共和路、黄河路、大十字、南大街、互助中路、柴达木路、五四西路、新宁路、青年巷等地,持枪、持刀,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作案11起,抢得现金、虫草、烟酒等物,案值达31万余元。
罪犯张宝华、郑文因被害人徐某不愿意参与犯罪活动,恐怕罪行败露,遂预谋杀人灭口。2003年5月底的一天,罪犯张宝华、郑文及李某某(已死亡)将徐某骗至互助东路毛纺公司南院134室租住的房屋内勒死。被害人李某某因不愿继续参与犯罪而被张宝华、郑文、张毅龙杀害。之后,张宝华再次指使兰青羊、郑文、张毅龙作案,于2004年8月3日凌晨零时30分许,杀害被害人李某某,并致被害人王某某轻伤。
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张宝华、郑文、兰青羊无视国法,以持枪、持刀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大肆抢劫公私财物,抢劫案值特别巨大,且在抢劫中杀死4人、杀伤5人;罪犯张宝华、郑文、兰青羊畏惧罪行败露,故意杀害3人,3罪犯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犯郑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宝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郑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兰青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兰青羊、张生明、姚平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开宣判大会还依法判处故意杀人犯张生明死刑,抢劫犯姚平安死刑。罪犯张生明于2005年5月30日10时许,到石某家借钱,遭到拒绝后,张生明手持砖块将石某打死,又从石某家中盗走现金770元、手表等物。罪犯姚平安于2005年6月7日23时许,在青海桥电实业总公司养殖场看完电视返回宿舍时,途经负责人姚某办公室时,欲行抢劫,次日凌晨1时许,姚平安来到姚某办公室将姚某打死,劫取现金8000余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分别核准判处被告人张宝华、郑文、兰青羊、张生明、姚平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月23日,西宁市公开宣判大会在西宁体育馆北广场召开。 (记者 杨菲 苑玉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