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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大巴车费游客误了航班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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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秦法记者张璐) 业内“行规”也能成为断案依据。昨天,秦淮区法院依据旅游协会认可的“行规”判决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去年6月,某旅行社租用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大客车接待旅游团。行程的最后一天,团队将乘飞机返回昆明。去机场前,旅行社导游与客车司机因车费发生纠纷。由于旅行社不愿先付车费,驾驶员坚持不肯开车,最终导致40多名外地游客耽误了航班。旅行社因此起诉汽车租赁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

庭审中,汽车租赁公司认为,双方在“订车单”中约定,运费支付方式为“现结”。根据旅游行业的“行规”,旅行社租车时至少应先付油费及过路过桥费,送团前必须结清全款。可该旅行社直到最后送团时还没支付车费,可视为其违约在先,租赁公司有权不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

何谓“车费现结”?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向市旅游协会咨询。该旅游协会提供意见称,“车费现结”就是车到后就要付款。

根据旅游协会的意见,法院认定,旅行社拒不付款,违约在先,租赁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旅行社的诉求。

(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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