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新规五月实施 对错入座定责
扬子晚报
省公安厅交管局昨天宣布,从5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在全国率先采取“对‘错’入座”的方法,科学判定事故中不同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减少事故责任认定的随意性、主观性。
三种过错担责不同
《规则》把交通过错行为分成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
主动型过错是指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迅速地逼近对方。例如,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超车、会车、让车、跟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行人、非机动车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道路等。这类行为由于在双方临近时突然发生,往往造成对方措手不及,来不及采取避让措施,因此主动型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
被动型过错的形态特征是处于持续稳定的运动或静止状态。比如,车辆、行人不按通行规定正常行驶和行走,货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轻便摩托车、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汽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违反规定占道停车、堆物、行人停留车行道等。这类行为对方发现后,能够对其动态作出准确判断,在时间和空间上都能够采取避让措施,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
缺失型过错是指隐藏着安全驾驶能力缺失和车辆安全隐患的危险行为。包括: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带病”行驶等。这类行为遇到情况需要处置时,往往力不从心,使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未能避免,因此这种情况下缺失型过错造成事故的作用很大。
对“错”入座定责任
明确了三种交通过错行为的分类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就将根据《规则》规定的170种过错行为划分,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依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的交通过错行为,“对‘错’入座”来确定他错误的类型和作用大小,直接明确事故当事人应该承担的不同责任。本报记者徐丹薛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