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二手车交易纠纷案昨开审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董小军)一辆二手车,出厂日期登记为1997年5月,但车内登记牌上的出厂日期为2001年11月,而车辆行驶证上的注册登记时间为2002年7月,这是否正常?昨天,我市首例因买卖二手车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在江东区人民法院开审。
2005年11月15日,原告象山县某机关工作人员董先生以6.9万元的价格向被告宁波江东诚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桑塔纳2000型二手车,并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该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为2002年7月8日,显示的行驶里程为8万余公里。车辆交付后,原告发现该车存在着漏油等不正常情况。当原告将车送去修理时,修理人员表示,根据该车车况,其行驶年限远不止三年。此后,原告发现,该车的出厂登记证上的日期为1997年5月9日,但车身前内侧登记牌上的出厂日期为2001年11月17日,而且有明显的凿改痕迹。而该车的初次登记日期(即车辆的首次销售时间)为2002年7月8日。于是,原告于今年1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车款138000元以及承担修理费等损失945元。
原告认为,在正常情况下,车辆登记证上的出厂日期与车身前内侧登记牌上的出厂日期应该一致,而且1997年5月9日出厂的车辆直到2002年7月才第一次卖出去明显不符合常理。在整个购车过程中,被告对车辆年限、大梁状况等重大问题均予以隐瞒、欺诈,把车内登记牌上的出厂日期改成2001年11月17日,把8年多的车辆按3年左右的价格转让。原告认为,被告明显属于欺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以原成交价格的一倍进行赔偿。
被告对此坚决予以否认。被告称,该车的买卖是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在被告所在地对该车进行了验收,随后到车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合法、规范地完成了全部交易手续。在此过程中,被告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没有向原告隐瞒任何应该告知的信息。对于车辆登记证上的出厂日期与车身前内侧登记牌上的出厂日期不一致,被告认为,这两者本来应该是一致的,现在不一致,不能排除原告自己改动登记牌的可能。而对于出厂时间与车辆登记时间相距5年的疑问,被告认为,这两者完全不是一回事,一辆车出厂后在车库里存放几年也是正常的。
庭审结束时,经验丰富的法官告诉原告,根据他的判断,这辆从某省进入我市的车八成是拼装车,因此,才出现车辆登记证上的出厂日期与车身前内侧登记牌上的出厂日期不一致的问题。但由于某种原因,这种本来不允许进行交易的车辆,在进入宁波之前已有了合法的身份,并造成了本案原被告双方的纠纷。
法官提出了调解方案:原告将车退还给被告,被告承担相应的费用。
对本案的进展情况,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