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31日前不缴医保 缴费年限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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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林克勇)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今年医保费的期限从去年底延长至本月31日(新参保人员除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表示,灵活就业人员在本月31日后未缴纳今年医保费的,其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将从再次缴费之月起重新计算,再次缴费之月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将不再计算。
医保实行每年缴一次
据了解,我市参加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缴费实行每年一次一交。按规定,各参保人员必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缴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用。
根据规定,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分别按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和1.3%缴纳。
缴费期限延长至本月31号
市医保中心有关人士表示,考虑到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未能完成缴费存在客观原因,以及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后决定,将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今年医保费的期限从去年底延长至本月31日。也就是说,在本月31日前,灵活就业人员仍可去各经办机构(详见表格)缴纳今年的医保费。
中断缴费后年限不累计
若中断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将从再次缴费之月起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其再次缴费之月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将不再计算。
因此,凡在今年本月31日之前,仍未缴缴纳今年医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他(她)去年之前的缴费年限将不再算入实际缴费年限。
缴满后可终身享受医保
据了解,灵活就业参保人的缴费年限计算方法为: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在35周年以上的,缴10年;工龄满30周年不满35周年的缴12年;工龄不足30周年的,缴费年限在12年的基础上加上本人工龄不足30周年的差额年限。参保人缴满本人应缴费的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闻名词: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自愿参保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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