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收费有了新标准
东南早报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昨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联合出台了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采供血机构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配血费按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储血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另行制定,在制定前暂按每袋8元计价,医疗机构收取此项费用后,原临床用血服务费同时取消。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实行减免政策,减免的具体范围和比例,按《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新的通知自2006年3月15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