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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 跳槽高工成囚犯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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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重所)培养的高级工程师,却利用工作便利盗窃西重所商业秘密,将所持的商业秘密允许新单位使用,给原单位造成1782万元的重大损失。2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裴国良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处罚5万元,并和其新单位共同连带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

高工擅自拷贝商业秘密

裴国良现年46岁,汉族,硕士文化程度,原系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高级工程师,被捕前系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经法院审理查明:板坯连铸设备是西重所的拳头产品,为保护单位的知识产权,西重所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与本单位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职工的保密义务。裴国良是西重所培养的板坯连铸技术方面的高级工程师,也与西重所签订了劳动合同。

2000年1月,西重所与辽宁省凌钢公司签订了《凌钢二号150x750mm板坯连铸机工程技术转让合同》,同年11月,西重所按照合同约定,向凌钢公司提供了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主体设计图纸的光盘。2001年10月,裴国良工作时发现其使用的电脑中有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的设计图纸光盘,即擅自将图纸拷贝到电脑中。

跳槽带走商业秘密

2002年8月,裴国良向西重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到中冶连铸公司应聘并担任副总工程师。同年12月,裴国良才正式与西重所解除劳动合同。

同年9月28日,武汉中冶连铸公司与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135x750mm二机二流板坯连铸机总合同》及附件,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296万元。10月19日,又与山东泰山钢铁有限公司签订《135x800mm二机二流板坯连铸机总合同》及附件,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560万元。裴国良担任两个项目技术负责人,他利用当年国庆休假返回西安,将其拷贝的凌钢二号主体设备设计电子版图纸资料又拷贝到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带回武汉输入到中冶连铸公司局域网中,中冶连铸公司的设计人员利用该图纸,在短时间内就完成了四川川威项目的设计。后又将四川川威的设计图纸复印,用于山东泰山项目。

2003年7月,西重所在西安冶金制造有限公司发现中冶连铸公司委托加工的四川川威、山东泰山的板坯连铸机设备图纸有西重所的标题和标号,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商业秘密被侵犯。

西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调取了相关图纸送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中冶连铸公司为四川川威、山东泰山设计的板坯连铸机的图纸与西重所设计的图纸从装配图和零件图所表现的结构功能来看两者无本质的区别。又经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西重所凌钢二号150x750mm板坯连铸机技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符合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法定技术条件。裴国良的犯罪行为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至少1782万元。

当事人被判3年

昨天早上,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裴国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裴国良及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裴国良及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文/宋利 首席记者 郭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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