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年的屠宰税“一刀切”
潇湘晨报
本报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9号国务院令,废止《屠宰税暂行条例》。
《屠宰税暂行条例》由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六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发布。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
记者昨日从省财政和税务部门获悉,从2001年开始,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在湖南的逐步开展,我省对屠宰税的有关政策、规定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根据1994年开始实施的相关规定,凡在湖南省境内宰杀或者收购猪、牛、羊、马、骡、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屠宰税。征税标准为:自养自宰自食猪、牛、马、骡、驴每头6元,羊每头1元。收购猪每头9元,牛、马、骡、驴每头20元,羊每头4元。2002年4月28日,湖南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决定正式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各地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并停征。记者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