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城市规划档案遭拒市民告上法院 停车位规划是国家秘密? 专家称,此诉讼是政府信息公开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司法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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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国胜是一名普通的郑州市民,他对郑州市咪表停车位规划心存疑问。为解开这个疑问,他到郑州市城市规划局、郑州市城建档案馆要求查阅咪表停车位相关审批材料,但被两家单位以所查材料属于“秘密”为由拒绝。
在多次被拒后,任国胜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令两家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多位专家认为,在政府大力提倡依法行政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进入立法轨道的大背景下,这起诉讼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规划有疑问市民想查阅停车位信息
任国胜是郑州铁路局的一名职工,正式岗位是列车员。
自去年开始,任国胜对郑州市区内设立咪表停车位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疑问。
任国胜发现,郑州市许多咪表停车场都规划在人行道上和慢车道上,相当一部分车位还占压了盲道。盲道、人行道、慢车道和咪表停车位都是城市道路规划的一部分,这些规划怎么能互相矛盾?停车位怎么能够占压盲道?在后来发生的诸多起咪表争论中,任国胜认为,所有矛盾的根源都在规划局。正因为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在停车位规划中出现了错误,才导致了出现这么多问题。
那么,是不是自己凭主观臆断冤枉了规划局呢?一些咪表停车位是不是咪表公司擅自设立而与规划局无关呢?在停车位规划中是否还有自己想不到的原因呢?联想到郑州市2005年10月1日正式执行的《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任国胜决定到郑州市城市规划局查阅咪表公司的停车证审批文号及相关材料,彻底了解人行道到底是怎样被规划为停车位的。“如果规划有错误,撤销其规划,其他问题不是全部解决了吗?”任国胜这样认为。
“国家主张‘阳光政务’,郑州市也有专门的规定,停车位设立审批应当是公开的,作为普通公民,我有权了解这一事实。”在决定去郑州市城市规划局查阅资料前,任国胜很自信。
任国胜告诉记者,2005年12月,他先后两次来到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交通规划处要求查阅咪表停车位的规划资料,但都没有找到该处处长。第三次,任国胜见到了该处的一位工程师,该工程师告诉他,所有的审批资料目前都已存放在了郑州市城建档案馆,他可以到那里去查阅。
之后,任国胜来到郑州市城建档案馆,没想到档案馆的人告诉他,档案馆的资料不对个人开放,想看资料就必须有单位介绍信,这下可难住了任国胜,郑州铁路局能为他开一封与本职工作没有关系的介绍信吗?
“国家秘密”几次查阅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任国胜找到了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的冯焱焱律师,2006年1月6日,任国胜委托冯焱焱作为其代理人。
冯焱焱告诉记者,2006年1月6日下午,他带着单位调查函和律师证与任国胜来到了郑州市城建档案馆要求查阅咪表相关资料,但档案馆的人告诉他,查阅咪表公司的停车位审批档案必须经馆长批准。于是,冯焱焱找到了该馆馆长陈燕。陈燕告诉他,查阅该资料必须经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交通规划处的领导批准,没有该处领导的签字不能查阅。
冯焱焱又找到了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交通规划处处长牛建军,牛建军告诉他,档案目前不在他那里,他也没有权力批准查阅,要想查阅还要去找档案馆馆长。无奈之下,冯焱焱又来找陈燕。陈燕告诉他,按规定,交通规划处处长不批准,就不能查阅。
档案馆主管档案查询的一位工作人员直接告诉冯焱焱,即使有馆长陈燕的签字,他们也不能查阅,因为咪表停车位审批属于城市主干道工程。按照有关法规,城市主干道工程属于国家秘密,既然属于国家秘密,那就不是什么人都能随随便便查阅的。
人行道上的民用停车场规划审批竟然成了国家秘密!这让任国胜和冯焱焱无论如何都不能理解。任国胜认为,依照200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人行道上审批停车场牵扯许多市民利益,应当属于公开的政府信息。
任国胜说,在政府大力倡导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今天,他作为普通公民有权查阅政府为咪表公司审批的停车场许可证文号及相关材料,两家单位拒绝他是“无视公民神圣权利,大耍官老爷作风”。2006年1月10日,任向中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公民知情权,判令规划局限期向他提供咪表停车位的规划文号及相关材料。中原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定于2006年2月27日开庭审理。
双方争论是秘密还是剥夺知情权?
针对任国胜的诉状,2月8日,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和郑州市城建档案馆向中原区法院递交了答辩状。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辩称:因被告所需资料在郑州市城建档案馆存放保管,并非被告持有,提供档案查询也并非被告的职责范围。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无任何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
郑州市城建档案馆则辩称:《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1988年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第19条规定:主干道、广场、交叉口工程档案属于秘密,本案所涉及的档案资料属于秘密级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郑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对于保密的城建档案、保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和利用,而另根据《郑州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规定》,查阅、利用未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须经建设单位或经档案移交单位同意。因郑州市城建档案馆不属行政机关(该馆系独立事业法人),原告对其提出的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两家被告的辩称,任国胜的代理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法却有另外一番观点。他认为,把人行道规划为停车位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而根据《行政许可法》,必须采用公开原则,也必须接受公众监督,允许公众查阅。作为政府机关向公众公开信息也是其应尽的义务,不公开就是违法。
对于本案所涉及的档案资料属于秘密的说法,张国法认为更是荒唐,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1989年5月施行)第9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而咪表停车位的规划显然不属于这个秘密的范畴。咪表停车位规划关系到许多人的切身利益,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种许可不仅必须公开,而且在许可前还要召开听证会,所以更无秘密可言。
张国法认为被告援引的规范性文件多是一些部委规章,而这些规章则必须服从《行政许可法》,不仅如此,把咪表停车位规划列为主干道工程也是偷换概念。“难道发生在主干道上的规划都是主干道工程规划吗?按照这种逻辑,人行道上修建的报亭是否也是国家秘密?”张国法质疑说。
“被告是在借助一个不准确的秘密概念,剥夺公民的法定知情权。”张国法说。
规划部门不愿深谈等待法院判决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为什么要拒绝任国胜的查阅请求?咪表停车位规划真的属于国家秘密吗?
2月20日下午,记者来到郑州市城市规划局采访。谈到任国胜起诉一事,交通规划处处长牛建军微微一笑,他告诉记者,任国胜是郑州市城市规划局的“老对头”了。以前,任国胜总是喜欢自己对郑州市的城市建设进行一些“规划”,而且还把这些“规划”拿到规划局让规划局采纳,规划局没有采纳,任国胜对此就有意见。
“咪表停车位的审批规划没有问题,审批程序完全合法,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牛建军说。
至于为什么他没有给冯焱焱律师签字查阅该档案,牛建军说:“咪表停车位的档案是人家咪表公司的,咪表公司不同意,我怎么能让他们查阅?再说,档案现在也不在我这儿,要查阅他也应该去档案馆呀!”之后,牛建军便不愿再谈。
据了解,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和郑州市城建档案馆实际上是“两个牌子一套班子”,档案馆馆长陈燕同时就是规划局的办公室主任,还负责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工作。
记者随后见到了陈燕,陈燕告诉记者,既然法院已经立案,她就不愿再对这个案件说什么,规划局将会等待法律的判决。
2月20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希望能够了解规划局近年来在政务公开方面采取的举措,同时也希望了解一个普通公民应该怎样对规划局的方案进行监督。针对记者的提问,陈燕让记者写出采访提纲,留下联系方式,表示尽快予以答复。
一个小时后,记者接到陈燕的电话。她告诉记者,局长对此十分重视,要征求其他副局长的意见后才能确定如何接受采访。究竟什么时候能接受采访,记者还要等通知。
据了解,根据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可供公众查询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按照该条例规定,公众查询信息需要登记,可以当场提供的将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公开信息如何界定还需法律裁决
目前,这起公民知情权诉讼已引起多位法律界专家关注。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提交国务院、正式进入立法轨道的大背景下,此案的意义显得尤为突出。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张树义教授认为,两被告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停车位规划信息很难让人信服。在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人行道上规划停车位怎么就成了国家秘密?他认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去了解这一规划过程,“不让老百姓知道怎么让老百姓去监督”。
在专家们看来,信息在现代社会已成为一种资源,甚至是唯一的资源。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掌握资源的人肯定不愿和其他人分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起草小组组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周汉华曾向媒体表示,政府部门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通常是“工作秘密”,这成了政府部门不向公众提供信息的一个“大口袋”,而这一理由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唯一可以找到的依据是,政府部门往往要求公务员“保守工作秘密”。
在已提交国务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稿中,专家们对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这些涉及如何划定保密范畴的问题,比较详细地规定出了7个“例外”,即:《保密法》规定的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秘密;政府机关内部规定的,与公民无关的日常办事制度;不应公开的公民个人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政府部门正在研究,尚未形成决议的信息可不公开。
针对这一诉讼,河南新发展律师事务所的刘明伟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刘律师认为,究竟什么样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保密法》只是做了较“粗”的规定,并未作出很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规定。《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将其看作对《保密法》在某行业或某领域的法律解释和具体指导也未尝不可,但这些部门规章是否与《保密法》等上位法冲突,咪表停车位规划这样很具体的政府信息是否需要向公民公开,这都需要法院根据法律作出判决。
刘律师认为,不论最后谁胜诉,这场诉讼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它是如何具体界定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如何保障公民知情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有益探索。
□记者黄普磊文许俊文图
任国胜认为他有权查阅规划信息
停车位占压了盲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