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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罚单竟走了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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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

新华社电 两年前“电子眼”抓拍到交通违章,两年后交警部门才开具处罚决定。郑州市民刘先生质疑“电子眼”罚单走得慢,状告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队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返还所交纳的罚款200元及“电子眼”拍照成本费50元。

2月1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据悉,这是河南省首例因市民不服“电子眼”交通违章处罚而状告交巡警机关的案件。

家住郑州市二七区陇海路的刘先生在起诉状中称,2005年12月31日他对车辆进行年检时,被告知2003年5月15日曾在陇海路与兴华街交叉口闯红灯被“电子眼”拍下,需缴纳罚款200元及50元的“电子眼”拍照成本费,否则将不予办理汽车年检手续。为了不影响车辆年检,刘先生在2006年1月4日缴纳了罚款和“电子眼”拍照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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