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童工维权难在哪里?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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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近期为10起童工在工作中致伤、致残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其中3起为童工断臂案。这些致伤、致残的未成年人,都是因为家庭贫困出去打工,从事的大多是工作累、报酬少、技术低的工作,而且经常超负荷工作。
童工断臂案暴露监管缺位
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介绍,雇用童工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一些老板、雇主之所以冒风险雇用童工,主要是为了降低成本,追求更大利润。
佟丽华说,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尚未发育成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较差,在工作中很难避免受到伤害。3起童工断臂案中涉及的童工,一位是来自天津蓟县不满15岁的刘淼,2005年2月他被北京一家化纤棉公司安排到生产车间,负责往机器里送原料,结果,上班第一天,就发生了事故。当天有些疲劳的他在往机器里送棉花时,衣服袖子突然被卷进机器中,紧接着左臂也被机器绞了……刘淼的左臂就这样失去了。
另一位叫李巧珍,来自山东藤洲东郭镇马庄村。这个女孩2002年刚到北京时只有14岁,在朝阳区一家豆制品加工厂工作了3年。她告诉记者,2005年3月出事那天,她在这家“黑作坊”里,几乎是“一个人干四个人的活”,工作严重超负荷。有一次,恍惚间右上肢被机器卷入,造成右上肢被截肢,后来被鉴定为4级伤残。
童工维权极为不易
记者了解到,由于童工大多来自农村或偏远地区,自身阅历和知识有限,在遭遇变故时,往往不知道采取适当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接手的案子中,有一个全身瘫痪的童工在申诉过程中虽对法院强行判赔不服,但却没能及时上诉,结果连法院判决都没有拿到,原因是“没钱了不想再花钱”。还有刘淼,事发后公司先是强迫他承认自己已满17岁,遭到拒绝后,公司不再支付他的费用,刘淼的父亲咨询过律师后先后到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局、劳动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部门寻求援助,但均被告知“管不着”或“不受理”。
佟丽华说,这些童工受到伤害后,尽管他们保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有待商榷,但有一条是可以肯定的:维权不易。
记者还了解到,有的童工在受到伤害后,也会想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由于种种原因,处于弱势的他们,合法权益很难保障。
李巧珍在一“黑作坊”打工受伤失去右臂后,虽然法院最终判黑加工厂赔偿她伤残赔偿金、假肢安装费等总计约80万元,但到目前为止,李巧珍没有拿到一分钱,因为“黑作坊”的老板是外地人,且是无照经营,根本没有能力拿出80万元,法院判决后他就跑回了老家。法院派人到老板位于山东农村的老家执行时,看到他家中只有几间平房,没有太值钱的物品。李巧珍拿到的只是一张“法律白条”。
童工维权,难在哪里?
佟丽华认为,伤残童工维权的路之所以艰辛,与相关司法、执法部门有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院立案对案由的确定不统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近期接手的几起案子,有的几乎是同一类型的案子,法院判决时却出现不同的结果,有的按劳动争议案处理,有的按人身损害赔偿案处理。对此,该中心副主任张雪梅说,案由不同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程序、诉讼费用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是50元,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依照原告索赔数额的比例收费。以童工刘淼工伤索赔案为例,他的索赔范围包括伤残赔偿金和假肢安装费等,数额达110多万元,如果以人身损害赔偿立案,至少需要交纳诉讼费1.5万元。这对于连治疗费都要东凑西借的刘淼一家来说,是个难题。张雪梅等律师认为,对此类案件应以“劳动争议”为由立案,因为以“劳动争议”为由立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在工作时受伤的未成年人的权益。
其次,对伤残童工赔偿案件,法院计算赔偿标准不统一。在上述童工断臂案中,李巧珍和刘淼的伤残等级皆为4级,但因法院计算伤残赔偿金的依据不同,一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一人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关赔偿办法为依据,结果2人获得的赔偿数额几乎相差20万元。
再次,法院对是否支持一次性赔偿伤亡人员的残疾辅助用具费不统一。以刘淼案为例,他的伤情经鉴定机构认定,确有必要安装假肢,每次安装费用约6.9万元,需每5年安装一次,以人均可期望寿命70岁计算,假肢费用约80万元。但法院以假肢安装费用尚未实际支出为由,不予支持,判决待今后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同样是这家法院,对李巧珍诉朝阳区一豆制品加工厂赔偿案中的假肢安装费却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残疾辅助用具费57.5万多元。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法律专家认为,法院应支持原告获得一次性残疾辅助用具赔偿,因为任何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都存在风险,如果企业出现破产、倒闭,这笔费用将无处索赔。
佟丽华认为,以上所述问题的存在,反映出司法机关在审理未成年人伤害案件时,并没有从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出发。然而,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被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下来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早在1991年,我国就加入了该公约。这个公约中的“儿童”与我国未成年人的概念相同,均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指凡涉及儿童的事宜,一切以有利于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为首要考虑。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儿童有关问题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制定保护儿童权利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前不久,李巧珍再次到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请求帮助。这位倔强的小姑娘在向记者讲述自己的手臂卷入机器以及最终遭遇截肢的经过时,并没有流一滴眼泪,也没有说一个“痛”字,而当说起她近一年来维权经历时,泪水却是一串接着一串……(注:文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均为化名)③36(新华社供本报特稿)
现实生活中,雇用童工的非法现象仍然存在。
本报记者陈更生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