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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未装报警器 物品被盗员工赔?

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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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镇江的王先生打来电话投诉称,他妻子在镇江旅游超市做理货员工作,由于一时疏忽,被顾客偷走了超市的巧克力和茶叶等物品,价值大概在100元左右。“本来这只是一件小事,有哪个超市,哪一天没有少过东西呢?”随后,超市扣了他妻子的当月工资100元整,作为赔偿。王先生不服,欲代妻子向超市理论,谁知超市方面竟然振振有辞,本超市员工守则第14条明确规定,理货员在工作中如因看管不严造成货物缺少被盗,要按零售价赔偿。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镇江旅游超市人力资源部的钟主任。据钟主任解释,超市的理货员同时也是售货员,也负责看管货物。他们分2班倒,每班7个半小时。只要有责任心,用心看管,其实丢东西的情况不多,赔钱的情况更少。关于赔偿的规定是硬规定,但处理上会酌情处理的。那么为何这一次没有“酌情处理”,而是“按章办事”了呢?钟主任解释罚款这件事是下面门店里的处理,而总部方面并不知情。

当问及超市有没有防盗措施,有没有防盗门、探头一类的报警系统时,钟主任回答说,旅游超市一般是规模比较小的便利店,这些装置都没有装,防盗基本是靠人看守。那么是谁在负责看货,是不是保安或者防损员呢?钟主任表示,规模大点的店有保安,规模比较小的店就没有保安了,这些没有保安的店里,防盗工作还是由这些理货员负责。

对于钟主任的解释,投诉人王先生表示,这样每天7小时的连续工作,还是在没有任何防盗措施的条件下,单纯靠员工时时刻刻注意防盗,这难免会有顾此失彼的时候。超市方所制定的一些条规,根本就是在推卸和转嫁自己的责任。而所谓员工手册,根本就不是维护员工的利益,也不是为了保障员工顺利的工作,它只不过是强势方的游戏规则罢了。

那么,旅游超市所制定的这些《员工守则》是否有效,它根据守则规定对员工的处罚,又是否合理呢?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镇江大唐人律师事务所的臧宏洲律师。臧律师表示,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当经过职代会或者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方为有效。而对于如何处罚员工,在法律上也有规定,罚款金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处罚后所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超市物品被窃,到底应该谁负责呢?臧宏洲律师认为,东西被窃,责任肯定是在实施盗窃的人。理货员工作本身不是保安或者防损员,不用对顾客的偷盗行为负责。而超市方面所制定的赔偿条款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对此,记者也询问了超市行业的几位业内人士,他们表示,商品被盗这是每个超市正在遭遇的尴尬。旅游超市这样的规定可能也是出于无奈,希望借罚款来督促员工,用心看管,减少损失。不过有这样规定本身就是一件有百害无一益的事。试想,由于这个规定的存在,导致每个顾客一进门,就被所有员工虎视眈眈,像防贼一样盯牢,也许被偷东西的可能性会小了点。但是像这样的超市,这样的购物氛围,谁会愿意再去第二次呢?

随后,记者又将多方的意见向旅游超市钟主任做了反馈,钟主任表示,该超市在考虑,将来可能会在一些超市内安装上防盗措施。关于旅游超市的问题,本报将继续关注。

见习记者熊伟

《江南时报》(2006年02月15日第二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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