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宿舍业主告物价局败诉
金羊网-新快报
法院指出:没有业委会的小区,物管费由物价局核定
新快报讯(记者曹晶晶实习生谢婷婷)没有正式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物管费用应该如何认定?近日,广州中院对广州市晓港中路公安宿舍两业主状告海珠区物价局一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决指出,对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提出,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晓港中路公安宿舍由广州市公安局自建,是最后一批房改房。1999年12月,380多户业主与广州市公安局签订了《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在经过装修后,大部分业主于2002年1月迁入居住。
至今为止,公安宿舍并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而是由公安局生活管理委员办公室指定了一个由5人组成的“家属委员会”实行管理。2002年7月,“家属委员会”与广州莱茵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晓港中路公安宿舍住户公约》,该公约通过了海珠区物价局的审批,并规定按照每平方米1.1元的物业管理费进行收取。
从2003年开始,由于对莱茵公司普遍不满,越来越多的业主开始拒交物业管理费,莱茵公司开始试图和业主们打官司,于是平时在业主中表现活跃的吴伯和伍伯成为第一批被告。不过,吴伯和伍伯当即提出反诉,认为“家属委员会”没有法人资格,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海珠区物价局撤销对莱茵公司作出的收费复函。
在海珠区法院一审开庭时,海珠区物价局曾表示,在审批莱茵公司申办收费许可证的过程中,手续材料没有任何问题,程序完全合法。一审判决最后也支持了这一说法。法院同时表示,要换掉业主们不合意的管理公司,唯一的途径是联合其他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两业主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既然公安宿舍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家属委员会”实质上承担了管理职能,其委托的物业公司应该是有效的,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已交付使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提出,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物价局的操作也合乎法律规定的程序。最后,法院驳回了两业主的诉讼请求。
(夏天/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