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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活垃圾费下月起开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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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在一条街上开店,为什么别人交的垃圾处理费和我的不一样呢?”2月8日,一位在南宁市北湖路开店的店主打电话到本报有点不解地问。一段时间以来,陆续有市民向本报咨询了有关垃圾处理费的问题。昨日,记者就此走访了市政部门,并了解到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将从3月1日起调整为7.5元/户·月。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有市民问:为何要收取垃圾处理费?对此,南宁市市政局环卫科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谁污染,谁付费”已经是大势所趋。同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也是为了促进南宁市的环卫体制改革,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最终受益的还是广大市民。南宁市政府于2003年7月发出通告,决定从当年7月10日起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规定,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在市区范围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城镇居民,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单位实行收费减免。

生活垃圾费下月起调整

家住南宁市秀安路重机厂生活区的黄先生问:今年,普通居民家庭每个月要交多少费用?这一问题也是很多市民所关心的。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从2003年起,南宁城镇居(村)民每户每月要交的费用为7元,收费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到2005年收费标准应该调整为7.5元,但根据实际情况,南宁一直没有进行调整。经过物价部门批准,从今年3月1日起,南宁城镇居(村)民家庭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7.5元/户·月。

对象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记者在环卫部门采访时了解到,在工作人员上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时,经常有店铺的老板问:同在一条街道上开店,为什么交的费用不一样?对于这个问题,南宁市市政局环卫科的工作人员解释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区别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计收方式。餐饮娱乐业、生产加工企业和部分商业网点等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收取;餐饮娱乐业以外的商业网点基本上按营业面积收取。因此,如果你开的是饮食店,交费就会与不是饮食店的不一样。同样是餐饮娱乐业以外的店,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和30平方米以上的,所要交的费用也不一样。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选稿:韦力萍作者:廖海生 吴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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