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昨颁布两个文件 规范商品房交易
桂龙新闻网
■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完成生活配套方可交付
■商品房销售须网上详细登记备案公开
今后,南宁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完成生活配套才能交付使用,同时,商品房无论交易之前,还是交易以后,都要在市房产管理局进行网上备案。昨日,南宁市颁布两个文件,对房地产项目的交付以及销售进行约束,保证商品房的使用功能和整体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南宁市的房地产市场。《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时间 2006年3月1日起。
■适用范围
凡2006年3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但单位及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文件解读
项目交付前有何要求?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按照规划设计等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后方可交付使用。该办法对许多影响日常生活的各种细节进行了规范,如:小区道路已按规划要求完成建设;小区室外燃气管线敷设完成,住宅室内敷设到户;已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等。
项目建成后怎样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自检,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分期实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分期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居民发现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也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预售。市房产管理局将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文件解读
销售前公开哪些信息?
商品房销售前,市房产管理局应当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公开下列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编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坐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建设规模、设计用途等。
合同签订后如何备案?
商品房销售合同正式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立即将合同、购房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等证明文件扫描后通过网上管理系统提交市房产管理局,并通过网上管理系统进行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经济适用房:审批仍要严□本报见习记者 黄 蓓
本报讯 近日国家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06年要严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记者昨日在南宁市房改办了解到,今年,我市仍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批、公示制度,确保公平公正。
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副主任苏启积介绍,我市早在2004年12月6日发布了《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建设、价格、销售、监督管理有详细的规定,在这方面南宁市走在全国的先列。
苏副主任还表示,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价、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罚;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更改准购证的申请人,取消其购房资格;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男28岁、女25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含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
●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无房家庭户。
注: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且高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家庭户。
来源:南宁晚报选稿:黄珊作者:黄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