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资改革今年进行,中纪委禁止违规发钱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23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锡荣表示,今年将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坚决执行《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禁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等行为,严格执行纪律,促进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工资包括级别工资和基本工资两部分。据悉,本次调资将严格按照这两种分类方式进行。
改革开放前的工资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两种制度。
1950年,公布了《中央人民政府各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工资标准表》,第一次拉开了工资档次,如部长的平均工资是办事员平均工资的10倍以上。
1952年3月,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全国供给制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这次增加津贴幅度较大,尤其是级别高的人员增幅大,级别低的人员增幅小。
同年7月,政务院又制定了工资制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共分29个职级。工资制仍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工资档次差距很大,最高级首长的收入与最低级工作人员的收入相差25倍多。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从此结束了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的局面。
这次实行的工资制分30级,最高560元,最低18元,高低相差30倍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工资档次拉开最大的一次。除工资之外还有地区津贴。
1956年,为缩小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距,党中央、国务院进行了第1次工资改革。此后从1957年1月至1960年10月,先后3次降低领导干部的工资。重点降低17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工资,级别越高降低幅度越大,调整后的工资差距开始缩小。
1960年的工资标准一直延续到1985年,这期间干部的工资基本没有大变动。
公务员不同地区差距大
经过几次工资调整和改革,我国高低级公务员的差距在逐步缩小。但房改后,高低级公务员的实际收入却在扩大,如副部级以上干部与一般干部的收入差距扩大明显,主要表现在福利住房和汽车等实物享用和分配方面。
据2003年的数据,全国公务员的年平均工资为15487元。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虽然是全国统一,但由于各地区财力不同,各地自行设立和出台各种名目繁多的津贴、补贴,这使得不同地区的同级公务员之间,实际收入差距较大。
东部收入较高,西部落后地区收入较低。如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与收入最低的陕西省的收入差距比例为2.8∶1。
公务员不是“铁饭碗”
当公务员不等于进了“保险箱”、端了“铁饭碗”,这是《公务员法》特别强调的一点。
《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除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外,还规定了公务员9项基本义务、16项基本纪律,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的结果与职务的升降、与涨工资发奖金以及辞退相挂钩;违反纪律的要受处分。
其次,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即所谓“问责制”。
三是有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
专家认为,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实行更严格的制度规范,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
工资结构有改变
《公务员法》实施以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变化也是许多人关心的一个问题。
已失效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部分构成,《公务员法》则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4部分。同样是4大板块,但工资结构改变较大。除此之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等相关制度,强调公务员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专家表示,这样的规定,可保证公务员的收入待遇稳定,对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意义重大。
权益保障有力度
以往对公务员的管理,往往注重强调公务员的义务而容易忽视对其权利的保障。而在《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对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务员有8项基本权利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4种情形,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工资福利保险等。
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处分公务员须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再申诉;公务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可提出控告,等等。
《公务员法》中另一个鲜明的特色是,《公务员法》还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发生争议的处理。这种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先由一个中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来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家表示,这种法律设计更趋人本化,对公务员的权益保障更有力。
消除滋生腐败的温床
大部分公务员的收入,除了明确记录在工资单上的工资收入,还有非工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非工资货币收入方面,与其他行业相比,尽管缺乏具体的数字,公务员获得的非工资货币收入应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在公务员获得的实物收入方面,公务员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方面获得的实物收入是相当惊人的,有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在这方面获得的实物收入甚至大于其从住房中获得的实物收入。
要使公务员收入分配科学合理,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现行工资制度,对国家机关的福利性收入分配应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把公务员的非工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转为货币分配,把各种各样的“暗补”改为“明补”,以便于操作和监督,消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与“温床”,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体制。
改革开放后的8次工资调整
●第1次工资制度改革和调整始于1985年6月,从此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4个部分。改革后的高低工资差为10倍多(不包括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
●第2次工资调整(1989年)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普调1级。
●第3次工资调整(包括工资制度改革,1993年10月)实行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组成。这次改革后的高低工资差为6倍多(不包括工龄工资)。
●第4次工资调整(1997年7月)将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
●第5次工资调整(1999年7月)将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10级~1级每月55元~470元提高到85元~720元。
●第6次工资调整(2001年1月)将每人每月180元的基础工资提高到230元;15级~1级每人每月85元~720元的级别工资,提高到115元~1166元。
●第7次工资调整(2001年10月)将原来50元~480元的职务工资标准提高到100元~850元。调整后的国家公务员高低工资差别为6倍多(不包括工龄工资)。
●第8次工资调整(2003年7月)将职务工资由100元~850元提高到130元~1150元。调整后的国家公务员高低工资差为6倍多(不包括工龄工资),这次工资调整后一直维持至今。(编辑涵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