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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路人摔骨折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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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吉学刚)一施工单位在地下管道施工间歇,在路面上铺设钢板以便路人通行,但未设置警示标志。一名女青年在骑车途经这处钢板时摔倒受伤,为此,女青年诉至法院向施工单位索要赔偿。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审理后,一审判令施工单位赔偿受伤女青年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3万余元。

2004年11月下旬至2005年1月初,一家施工单位在位于本市河东区中环线一交叉路口处进行地下管道施工。施工地段是交通要道,所以,施工单位在每晚11时才开始施工,直至凌晨时分。为了车辆、行人通行,在施工作业后,施工单位便在路面上铺设起32毫米厚的钢板。但在施工间歇,施工单位却没有在附近设置警示标志。2004年12月20日21时左右,女青年柳某骑着一辆自行车途经上述施工地段,在经过铺设的钢板时,由于钢板面不平,连车带人一下子滑到了钢板缝隙中,摔倒在地,柳某随即报警。民警接警后立即出警并协助120将受伤的柳某送往医院。经诊断,柳某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于同年12月20日至2005年1月20日住院,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柳某为此花费医疗费等共计1.9万余元。

为索要赔偿,柳某提起诉讼。柳某诉称,她受伤住院治疗31天,出院后医院出具证明又休假154天,自2004年12月21日至2005年6月7日被扣工资1.1万余元。柳某要求被告施工单位赔偿包括二次手术费及预计损失在内的损失费共计5.86万元。

法庭上,被告施工单位强调,他们在管道施工作业后,即以平整的钢板将管道上方的地面完全覆盖,以利通行。原告曾于2004年12月底向他们索赔,但未出示任何相关证据,所以被他们拒绝。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途经被告所有并管理的无警示标志施工地点铺设的钢板时,被钢板的间隙绊倒摔伤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举出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所铺设的钢板在管理上不存在瑕疵,所以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赔偿原告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二次手术费等请求,由于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明,而且所提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得不到证实,所以法院不予考虑,待实际发生时再另行解决。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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