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同居会见:规则之外的“人性化”
舜网-济南时报
今年春节,北京女子监狱将开设同居会见室,届时将挑选12名女犯与探监丈夫同居24小时。监狱有关负责人表示,“同居会见”是指允许女服刑人员与前来会见的配偶同居(1月8日《新京报》)。
我以为,对此事不应限于是体现人性化还是维护法律威严的争执,还应该看到该怎样完善和执行对待罪犯的规则问题。
监狱方面承认,按照目前我国劳教工作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与来所会见的配偶同居,但是对监狱的同居会见,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北京女子监狱的同居会见举措,确实是法律之外的一个“创举”。
因为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单个监狱出台这种规定尽管体现了人性化努力,但公平性也将大打折扣。北京女子监狱允许罪犯“同居会见”,其他女子监狱的罪犯有这么幸运吗?女罪犯可以同丈夫“同居会见”,那男罪犯为什么又不能和妻子“同居会见”?
尽管我国目前已有《监狱法》等法律,但是,罪犯究竟有哪些法定权利,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一些人或者在潜意识中认为,罪犯通常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因而就不再拥有其他法定权利。其实,这种认识是一种偏见。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就应该对罪犯的人格权、财产权、继承权、结婚权、生育权等方面有明确的说法。
应该承认,在现代法治背景下,监狱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处于一种“宽严皆误”的境地。一方面,监狱是接受惩罚的地方,罪犯当然不能享有与正常人同等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除去被依法剥夺的权利之外,罪犯的其他权利也应得到尊重。如何界定惩罚的底线和罪犯的应获权利和应得待遇,这迫切需要法律作出明确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