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爆竹引信是否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关键是正确认定“储存”行为和引信是否属于爆炸物
检察日报
案情:2004年某市解除了实施10年之久的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王某看到市场行情非常好,萌生了自己私自制作爆竹的想法。一日,其在逛集市时遇到有人推销爆竹的引信,就以每包200元的价格购买了6包放于家中。两天后,王某把引信放在院中晾晒时被邻居张某发现,张某将此事举报到派出所。后公安民警查获了全部引信。经检验,该爆竹引信中烟火药成分共计20余公斤。
分歧意见: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标准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解释》,非法储藏烟火药达到3000克以上即可构成犯罪。王某储存的烟火药已远远超过该标准,因而应当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首先,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该规定,不是非法储存爆炸物。其次,王某购买引信是用来制作烟花爆竹,而烟花爆竹属于民用爆炸物品,不应列入刑法上爆炸物的范围,因而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是王某在家中存放大量引信的行为是否是非法储存行为。二是烟花爆竹的引信是否属于爆炸物。
首先,关于“非法储存”的理解。有学者认为,《解释》第八条规定只有明知是他人的爆炸物而存放才属于非法储存,缩小了非法储存的含义,致使为本人使用而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无法用刑法加以规制,有放纵犯罪之嫌,对于非法储存应当理解为与非法持有具有相同的含义。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非法储存、非法持有在刑法上的含义,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首先,在刑法分则中,存在着数种非法持有型罪名,如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在这些罪名中,非法持有的含义属于兜底性规定,即没有证据表明是因走私、非法制造、贩卖、运输等犯罪活动而持有相关违禁物品时,对持有违禁物品非法状态所作的刑法意义上的否定性评价。同理,对能够证明是因为本人或伙同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爆炸物等犯罪行为而非法持有、储藏爆炸物的,为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等行为所吸收,不宜认定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应选择适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爆炸物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这五种行为并列提出,并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上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大体相当,并且与前四种行为之间是一种并列的关系。而如果将储存理解为持有,该种附带性的持有行为是依附于制造、买卖运输等主行为的从行为,被主行为吸收,不能独立成立犯罪。而且,如上所述,非法持有所招致的是因不法状态带来的否定评价,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前四种行为。最高法院的《解释》对“非法储存”含义的界定是合理的。因此,本案中王某将大量引信放在家中,其行为不符合高法《解释》的规定,不能认为是非法储存。
其次,关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爆炸物的具体范围。目前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界均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凡是《枪支管理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种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均属该罪的犯罪对象,其中可以包含烟花爆竹。后者则认为,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军用的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不包含烟花爆竹。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有缺陷,前者失之过泛,后者又过于狭窄。爆炸物品的危险性及危害性体现在其含有的炸药、火药等急速燃烧膨胀、瞬间产生强大的冲击力量,能对其周围的物体造成巨大的损害。烟花爆竹作为一种娱乐品,以其发出声响、喷发烟花等给人们以感官的体验与享受,一般不具有较大的破坏威力,制造时要使用少量的黑火药、烟火剂等,但也不能简单地认为烟花爆竹不是爆炸物品,因为其毕竟含有火药这种易燃易爆物的成分。当大量烟花爆竹同时被引燃时,依然可以对人们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直接危及公共安全。尤其是目前许多个体的黑作坊自制的烟花爆竹,擅自大量使用爆炸力较强的火药甚至炸药,具有很强的爆炸威力,具备了爆炸物品的特征,因此公安部《关于印发爆炸物品名称的通知》将烟花爆竹明确列为爆炸物品。
如果说烟花爆竹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认为是爆炸物的话,其引信能否也认为是爆炸物呢?对此笔者持否定意见,引信具有的功能是引燃烟花爆竹中的火药,不同于烟花爆竹本身,也不同于引爆炸药使用的导火索、导爆索、雷管等爆炸物。烟花爆竹的引信虽然可以燃烧但不能发生炸裂,其含有火药是为了助燃,火药含量是非常小的,即使相当数量的引信同时被点燃,也不会发生爆炸,因而,尽管其含有火药成分,但不具有爆炸物所具有的危险品性质。对于《解释》中非法储藏烟火药达到3000克以上即可构成犯罪的规定,应理解为是纯火药中的烟火药成分。
综上,王某擅自大量购买用于制造烟花爆竹的引信并存放于家中,不是非法储存行为,引信也不属于刑法上规定的爆炸物,王某行为既不符合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也不构成其他犯罪。但王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自制爆竹而私自购买引信,可以认为是一种非法买卖的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作者单位:贵州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