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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进行初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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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这里的“审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书面审查,即仅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书面材料所作的审查;另一种是调查,即向有关人员和场所访查、了解,收集材料。由于这种调查发生于立案前,所以叫立案前的调查;又由于这种调查相对于立案后的侦查来说还是初步的,所以又叫初查。因此,初查是审查的一种方式,是对管辖范围内的线索进行调查,以判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活动。

1.初查的内容。初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案件事实本身,即是否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为: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是否真实,所反映的问题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案件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是否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是否具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等。第二是涉嫌人员的有关情况。初查的基本任务就是获取证据和有关信息,判明是否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是否立案。

2.初查的原则。初查的原则主要有:一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原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二是秘密原则。就是在整个初查过程中,都要严格保密,防止暴露初查对象、初查意图和初查内容。三是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原则。根据《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在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四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

3.初查结果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线索进行初查后,应分情况决定立案或不立案。(1)决定立案。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2)决定不立案。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初查结论报告,提出提请批准不予立案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还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1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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