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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社保中心解答“延后缴费” 四大疑问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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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对不符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实行延后缴费”以及“参加退休费统筹期间的年限认定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这两项社保新规定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执行。昨日,笔者从社保中心了解到,这两项新规定将涉及到全市近15万人。

两项规定的出台备受市民关注。针对近来市民反映的焦点和疑点问题,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了《延后缴费相关问题解答》。

延后缴费给市民带来什么好处?

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相关规定,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0年(1998年6月底前参保)或15年(1998年7月后参保)的参保人员,不能享受每月领取养老金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佛山实行“延后缴费”的办法,较好地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年老时的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得以一并解决。

列入“延后缴费”对象是哪些?

据介绍,列入“延后缴费”对象的前提是具有本市户籍。其本市户籍必须在申请延后缴费前取得。此外,在规定期限内(2006年6月30日前)已参保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以进行“延后缴费”。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也可退回已领取的金额,再一次性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后,给予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和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延后缴费”有无年限?

“延后缴费”的年限最长定为5年,延后缴费期满仍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按延后缴费期满时的费率和费基进行一次性补缴差额缴费年限保险费处理。延后缴费期间原则上应按月连续缴费。

延后缴费的标准和方式是怎样的?

延后缴费以当时社保年度所对应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时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率之和按月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中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负担。

刘三琴李剑文邹花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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