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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商要涨价顾客不认账 交了定金缘何不能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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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辉 秦建军)12月20日,市民闫先生在秦皇岛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达公司)以21.38万的价格订购了一辆蒙迪欧轿车,当时交纳了1000元定金,销售人员告知在本月26、27日就可以提车。但是昨日上午当闫先生来提车时,他突然被服务人员告知他所订购的车涨价了,原来协议的价格根本不能提车,要提车要在原来协议的价格的基础上至少再多交数千元。

定金交了提不到车

闫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交纳定金的收据。记者看到,收据的开出日期为12月20日,上面除了标明了闫先生购车的型号、定金额外,在发票右下角明确表示车的售价为21.38万元,发票上盖有建达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昨天下午,在秦皇岛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记者遇到了和闫先生有着相同购车遭遇的赵先生和刘先生。

据他们讲,两人在12月16日同时购买一款蒙迪欧2.0手动黑色轿车,双方协商后价格定为16.8万元每辆,因为当天建达公司只有一黑一银两辆车,而两人都想购黑色车,所以两人也选择了订购,当时也交纳了定金,开了定金收据。但是24日,他们按照规定日期来提车时,也被告知16.8万根本提不了车,现在车的售价为17.5万。

预售是“个人行为”?

对于客户交纳定金却不能提车,建达公司李总经理解释为,这是当时卖给这几位客户车辆的公司原销售经理刘鹏辉的“个人行为”,刘鹏辉销售的这几辆车的价格是没有经过领导同意的,其行为属于私自出售。而这几位客户在订购车辆时并没有与公司签订订车合同,所以公司的行为没有违法之说。

李总经理一直强调原销售经理刘鹏辉销售给几位客户的车辆的价格没有请示领导批准,刘的行为不仅欺骗了领导,还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昨天上午刘鹏辉也已经辞职离开。而且蒙迪欧厂家也新出了价格政策,闫先生、赵先生和刘先生订购的蒙迪欧轿车都涨了价,原来协议的价格已经低于厂家制定的最低售价,所以根本不能以原价售车,刘鹏辉与他们签订的定金收据价格公司不承认。“公司不会承担任何责任,这是因为某一个人产生的。”

李总经理说,如果客户不同意,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序,“法院判我多少我赔多少,然后我们也会起诉刘鹏辉”。

在双方交涉过程中,闫、赵、刘几位在订购车时没有与公司签订正式的订车手续,所以李总经理认为公司是没有责任的,“这个行业(汽车销售)里骗客户保险金、定金的事多了”,“因为客户太善良了”。

而对于客户提出的订车手续在购车之前并没有被告知一事,李总经理说他们会“吃一堑长一智”,随后就会在大厅里进行提示。李总经理表示,闫先生订购的车现在没有到货,价格要等车到之后才能确定,而赵先生和刘先生购买的车肯定要按后来的价格才能成交,而这种价格也已经给两人了不少的实惠。如果两人不同意,公司可以退还两人交纳的定金。

“出尔反尔”,定金有何用?

对于这种“意外”,闫先生、赵先生和刘先生都表示了不理解。他们对记者说,他们与刘鹏辉订车交纳定金时,刘确实是建达公司的销售经理,而且交易是在建达公司的交易大厅完成,他们有理由相信刘鹏辉提出的政策。刘的为人如何,不是客户可以鉴定的,他们向刘鹏辉订车也是与建达公司交易。既然定金已经交纳,按照有关法规,双方的协议已经生成,合同就应该生效。至于李总经理提到的订车还要签订订车的手续,他们并没有被销售人员告知,也没有在大厅看到有关的规定。几位客户说,现在建达公司一句简单的“不同意可以退定金”也不能让他们满意,现在根本不是退还定金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现在是建达公司不能履行约定,而且几位客户也是因为喜爱这款车才决定购买的,这笔损失根本无法估量。

律师:拒绝以定价卖车属违约

记者为此咨询了君德风律师事务所的刘会勇律师。刘律师认为:定金本来就存在风险,但既然客户预付了定金,汽车销售公司也加盖了公章,双方便形成了协议,双方就应该事先预计到汽车价钱涨跌的后果,不应在事后改变。而且汽车销售公司不管是经理还是普通工作人员,只要他们进行的是职务行为,其责任就都应该由公司法人来承担责任,将相关人员开除也应继续履行其已签署的协议。汽车公司拒绝以协议价格卖车,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闫先生等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汽车销售公司继续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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