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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四名主要市领导受处分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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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广东讯广东省纪委监察厅负责人今天说,造成121名矿工死亡的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已结束,22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3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被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8名大径里煤矿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据介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共22人,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以下干部18人,主要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陈建辉和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卢国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梅州市市长、市委副书记何正拔,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兴宁市因监管不力连续发生“7·14”特大透水事故和“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受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梅州市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蔡小驹,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兴宁市因监管不力连续发生“7·14”特大透水事故和“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受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兴宁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忠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兴宁市市长、市委副书记曾祥海受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梅州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原兴宁市委书记李华扬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梅州市政法委副书记邹乃鹏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41人中机关工作人员有23人,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18人。这41人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党员干部待司法处理后再作党政纪处分。黄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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