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监察厅通报兴宁矿难责任调查处理结果
金羊网-新快报
22官员受党纪政纪处分,4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快报讯 (记者 尹辉 通讯员 粤纪宣)广东省纪委监察厅负责人昨日通报了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结果。22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以下干部18人),23名政府和管理部门公职人员被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8名大径里煤矿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2005年8月7日,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1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根据国务院调查组的意见,省纪委省监察厅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了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责任。经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省安监局局长陈建辉、国土厅副厅长卢国盛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
梅州市市长何正拔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梅州市常务副市长蔡小驹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兴宁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忠良党内严重警告
兴宁市市长、市委副书记曾祥海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梅州市政法委副书记邹乃鹏撤销党内职务
梅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赖畅群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
22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陈建辉,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卢国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梅州市市长、市委副书记何正拔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兴宁市因监管不力连续发生“7.14”特大透水事故和“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何正拔受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梅州市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蔡小驹,对上述两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兴宁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忠良,对上述两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兴宁市市长、市委副书记曾祥海,对上述两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原兴宁市委书记李华扬,2002年9月至2003年12月任兴宁市委书记期间,违反组织程序,将公职人员长期借调到大径里煤矿有限公司等非法企业。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梅州市政法委副书记邹乃鹏,2004年10月前任梅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兴宁市公安局局长期间,保护曾云高、曾繁金从事非法经营煤矿活动。对兴宁市公安局违规向大兴煤矿发放《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失察;对违规审批大兴煤矿购买爆炸物品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梅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赖畅群,1995年至2004年10月任兴宁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在其分管治安等工作期间,在大兴煤矿申办《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时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同意曾云高、曾繁金从事非法经营煤矿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梅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宇飞,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和督促查处大兴煤矿无证生产问题;对大兴煤矿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检查和督促落实不力;对大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陈胜基,分管矿产资源管理等工作期间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大兴煤矿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问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工作人员23人。主要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胡建昌,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已移送审查起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处处长谭均伟,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已移送审查起诉;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蓝定明,因涉嫌玩忽职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兴宁市副市长李烈民、兴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刘远浩、兴宁市公安局副局长石兆琪、兴宁市煤炭局局长钟观文等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已移送审查起诉。
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18人。主要有: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云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和行贿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兴煤矿董事长曾繁金,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文坤,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桂祥等,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上述41人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党员干部待司法处理后再作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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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颖/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