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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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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提出审查建议由人大法工委负责接收;两高的司法解释也将纳入审查

本报讯据新京报20日消息中国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日前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个人提出审查应接收

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公民个人提出审查建议由人大法工委负责接收。

法规纠正有三个步骤

关于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的纠正,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了三个步骤:一是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二是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纠正;三是经过上述工作,制定机关仍不纠正的,通过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

两高司法解释纳入审查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还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专家建议完善反馈制度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说:“这是我国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重要一步,将推动我国的宪政和法治向前发展。”

姜明安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他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形成反馈机制。在公民和其他组织提出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审查备案室是否受理,是否启动审查,应当及时反馈给建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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