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热点难点事件件有回音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关注

阅读提示

今年5月11日,省政府纠风办与本报联合开辟《河南省政风行风热线》栏目。截至12月11日,“政风行风热线”已经运行了7个月。1808件反映线索已全部办理完毕,165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一大批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另外300多件线索正在办理中。真正做到了“政风行风热线,件件有回音”。

从今天开始,本报对一些政策性较强并且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反馈进行连续报道。

事关群众事政府放心上

今年5月11日,省政府纠风办与本报联合开辟《河南省政风行风热线》栏目。截至12月11日,“政风行风热线”已经运行了7个月,共接到群众热线电话、信件2189个(封)。9月下旬,省政府纠风办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1808件反映线索分门别类,转至省直46个机关单位、23个公共服务行业和18个省辖市进行办理。截止到12月11日,1808件反映线索已全部办理完毕,165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一大批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另外300多件线索正在办理中。各承办单位对能够联系到的反映人,一一进行了反馈,真正做到了“政风行风热线,件件有回音”。省纠风办有关负责人称,如果群众发现处理被“棚架”,可以直接向省纠风办举报,省纠风办将实行责任倒查。

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等单位的检查组工作人员,牺牲国庆节期间的休息时间,深入乡镇街道,当面听取反映人的意见,现场查处一些违规违纪问题。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虽然不是政风行风评议对象,但是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也都进行了认真调查。

省纠风办政风行风评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对“政风行风热线”反映线索的办理情况,将作为政风行风评议先进单位评选的直接参考依据。

投诉不客观反映难落实

记者注意到,一些单位虽然尽心尽责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落实,但是由于反映问题的群众当时出于怕打击报复或碍于情面的思想,向“省政风行风热线”反映情况时要么夸大其词,要么木匠的斧子一面砍,留下的是假名字、假电话、假单位,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时出入较大,再找反映人核实时,大都找不到,致使部分举报或反映的情况无法查清。

省政府纠风办有关负责人再次提醒群众,省政风行风热线将按照反映人的要求,严格为举报人或反映人保密,如果对电话不放心,还可以直接写信向省政府纠风办反映。为了使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希望举报人或反映人反映情况时能够留下联系方式,并希望群众能够客观反映情况。

省政风行风热线电话是0371-65777777。

热线范围广件件有反馈

反映乘车难政府”立刻办”

反映

每天早上上班时,郑州市72路车人特别多,向公交公司反映多次,媒体也报道过,但是至今没有解决。

省建设厅答复:72路公交车从郑州大学新校区开往紫荆山,线路全长22.8公里,多数在市区内沿线居住的西开发区职工,上下班乘坐这趟车。由于企事业单位上下班时间一致,乘客乘车时间比较集中,致使72路公交车早高峰客流异常突出。

郑州市市政局经实地调查发现,锅炉厂近300名职工几乎同时在南阳寨一站乘72路公交车,造成高峰时段72路公交车满载率高。

今年5月26日,公交公司增开了T72路区间专线车,弥补72路的高断面运力。10月8日,郑州市市政局纪委收到省建设厅转发的“政风行风热线”反映的问题后,局领导派人现场督察,调查发车准点率、发车频率、客流量等,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公交公司拟在紫荆山公交枢纽站增加2辆对发车,另调整T72路车发车位置,调整早晚高峰发车点和发车时间,解决群众乘车难的问题。

两所长打架已处理到位

反映

今年4月28日,洛阳伊川县交通局和环卫局两单位有人在大街上打架,事后说运管所所长和市容市貌所所长被免职,但市容市貌所所长还照常上班,并且招了很多临时工野蛮执法。

省建设厅答复:今年4月28日,伊川县市容环卫管理局因向交通局收费大厅下达垃圾清运有偿服务费的催费通知书,被交通局扣押环卫垃圾清运车,引起两单位之间发生纠纷。事发后,县纪委要求两局分别拿出对当事负责人的处理意见。县交通局对运管所所长的处理意见是免职,市容环卫管理局对市容市貌所所长赵某的处理意见是停职检查。5月30日,县监察局根据赵某的实际情况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6月16日,市容环卫管理局决定解除对其停职检查的处理,恢复职务,并从当日起上班履行职责。

违法占通道正在处理中

反映

开封市鼓楼区南书店街通道被居民挤占盖房,房子正好盖在自来水管道上,致使在此居住的群众近半年没水吃,向鼓楼区城建局反映多次没人管。

省建设厅答复:南书店街50号以前是居民院,2003年经开发商开发后,只剩下临街房。反映人所说的过道是当时开发商留下的,后50号居民庞某与开发商及四邻协商,使用了该过道。接到“政风行风热线”反映后,开封市鼓楼区建设局经过现场调查,发现市自来水公司已把50号院的自来水灭迹,现在的过道下面已没有使用的管道。鼓楼区建设局认为庞某虽然和开发商及四邻达成协议使用了该过道,并搭建成房屋,但此建设行为并未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属违法建设。鼓楼区建设局正按法律程序依法处理该建筑,现在正在实施中。

企业非物业物业费停收

反映

郑飞公司对房改房仍收取物业费。

省建设厅答复:

郑州市房管局已责令该单位停止收费。

建房有问题买房难办证

反映

郑州市配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房质量和办房产证有问题。

省建设厅答复:

经调查,主要是该小区缺少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和产权多元化的划分界定资料。郑州市房管局已责成该公司尽快办理质检手续,完善权属界定手续,达到办证条件。

罚款不开票一律开除之

反映

某先生的车在洛阳市洛宁县被市政管理局的人扣下,罚款50元没开票。

省建设厅答复:

洛宁县市政管理局2005年10月12日对此事进行通报,对市监察大队一中队提出严厉批评。待查清举报者住址后,局领导将登门道歉,送还处罚收据。今后对罚款不开票的,一经查实,一律予以开除。向企业索要汽车、电脑有关领导受处理

反映

信阳固始县药监局局长岳某强行向县同济医药公司索要长安之星汽车和两台电脑。

省药监局答复:

信阳市药监局9月27日赴固始县进行调查时获悉,固始县纪委已于今年6月18日进行了调查。县同济医药公司于2005年3月7日召开会议,研究为县药监局购汽车和电脑一事,总经理刘彬和参加会议的柳敏、胡勇、穆立生等一致同意。3月8日,该公司从信阳某汽车公司购买价格为4.6万元的长安之星客车1辆,之后交给药监局。县药监局于2005年3月22日缴纳车辆购置税,并以县药监局的户名为该车入户,车号为豫S48750。2005年4月25日,该公司又从县某电脑公司购买联想电脑两台,送给了县药监局。

县纪委7月20日作出处理意见:将县药监局收受县同济医药公司的1辆客车和两台电脑予以没收,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89条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太康县药监局借款不还局长被诫勉谈话

反映

某女士反映,太康县药监局为了收钱,包庇批发户,一个门面收3000~5000元,24个乡收了10多万元,不开票据。

省药监局答复:

省药监局曾于5月27日接到署名举报,反映太康县药监局局长周某向基层门店乱收保护费。6月2日,局领导批转周口市药监局对此进行调查。省药监局7月7日收到周口市药监局的调查报告。周口市药监局纪检组查实,太康县药监局2004年12月10日、12月12日分别向益康公司借款25000元、10500元(借据上显示借期为半年),对乱收保护费问题查无实据。周口市药监局党组对太康县药监局局长进行诫勉谈话。但是该局向益康公司3.55万元的借款至今未还。周口市药监局党组作出决定,责成太康县药监局近期还款。

县乡两级同意司法所乱收费

反映

郸城县虎岗乡司法所让学校收取普法考试费,且没有发教材。

省司法厅答复:

经调查,在今年全省普法验收考试中,鉴于该县财政困难,无力承担考务费用,郸城县经县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向考生每人收取考务费20元,用于购买书籍、试卷等。虎岗乡政府研究决定每人收取考务费22元,多收2元用于考场布置、张贴标语。乡司法所按照县乡两级党委的决定,收取了该乡中心学校参加考试教师160名每人22元的普法考试费。反映司法所收取中心学校参加考试的教师每人22元的普法考试费情况属实,反映没有教材的情况不属实。

郸城县虎岗乡司法所在普法考试中收取中心学校教师每人22元,虽经乡政府研究决定,但是未经物价部门批准,责成郸城县司法局报物价部门重新核批,多收部分全部退回,责成郸城县司法局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郸城县司法局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司法所所长赵某写出深刻检查,全县通报批评,取消虎岗司法所及赵某2005年评先资格。

渑池司法局乱收费司法厅责成全退还

反映

渑池县司法局收取律师400元费用。

省司法厅答复:

经调查,渑池县司法局存在募捐、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费用难的实际情况,司法局在征得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的前提下,经局集体研究,决定建立律师事务所公益性支出账户,其标准为每所每年1500元,每个律师200元。

省监察厅驻省司法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认为,渑池县司法局建立律师事务公益支出账户,收取律师事务所和每个律师一定数额的费用用于公益支出无任何依据,责成渑池县司法局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木材加工收取押金林业厅责令如数退还

反映

某先生反映,新野县林业局规定做家具生意的商户除要交近千元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费外,还要交纳500元押金,什么时候不干了才退钱,收据只是一张白条。

省林业厅答复:

据查,反映情况属实。2004年10月,新野县林业局为了实现平原绿化高级达标,经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在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时收500元押金,企业不经营时如数退还,共收到29户经营户的押金1.45万元。商户举报后,县纪委对此进行了查处,并收缴了部分款项。省政风行风热线批转后,南阳市林业局再次核查,并责成新野县林业局对已收的押金如数退还,新野县林业局已逐一通知了商户,正在退款。

木材检查站违规操作站长要亲自道歉

反映

某先生反映,开封县杜良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以票据和实物不相符为由扣车。

省林业厅答复:

据查,货主运输木材单板的实际规格与运输证上所记载的规格相差10厘米,存在货证不符现象。但是开封县杜良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没有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没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而是采取罚款的方式违规执法。对此,开封市林业局已责成杜良检查站认真整顿,值班员写出书面检查,要求检查站站长亲自向韩先生道歉,并退回200元罚款。

违反计生政策有关部门处理到位

反映

襄城县物价局公务员丁某超生。

省发改委答复:

经调查,襄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股长丁某于2004年11月中旬主动向局领导说明其爱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的情况。物价局党组于11月20日召开党组会议,研究了初步处理意见,并报告了县直工委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县直工委2004年12月21日以文件形式给予该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该同志作出罚款处理。物价局党组免去该同志的股长职务。但是,当时正值清理各种乱收费和各种证照的关键时期,该同志一直长期从事收费工作,业务较熟悉,党组暂缓宣布对该同志的处理决定。接到政风行风热线反映后,今年9月30日,物价局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宣布了处理决定。

销售任务完不成职工垫资省盐业局督促垫资结清

反映

夏邑县盐业局分配销售任务,完不成任务就下岗,停发工资,职工为完成”任务”自己垫资,一女工被逼成精神病。

省盐业局答复:

已责令商丘市盐业局进行了调查,认为夏邑县盐业局确实存在分配食盐任务的情况。

经查,夏邑县盐业局在食盐供应工作中确实采取了给职工定销售任务的经营管理方式,具体是按人口数分到各盐政所,把基层盐政所职工工资与销售任务挂钩,按完成任务的比例发放工资,但不主张职工为完成任务而垫资,也没有制定完不成任务职工要下岗的有关规定。该县盐业局个别职工因嫌任务重、工资低没有上岗,但是均履行了请假手续。

反映一名女工被逼成精神病一事的实际情况是,该女职工姓姜,32岁,原来在该县会亭乡盐政所上班,与该单位另一职工郭世文一道分包郭店乡的食盐供应及市场管理任务。由于该乡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等原因,两人从县局领出的销售任务出现较大积压,盐款也不能从零售商户处及时回收,这样形成了两人为完成全年任务,累计垫资近2万元的事实。姜某于今年3月请假没有上班,夏邑县盐业局于今年6月已将其垫资款全部付清。该女职工请假不上班在前,其家人说其有精神病在后。说是由于完不成“任务”垫钱被逼成精神病的事,查无实据。

夏邑县盐业局已在今年7月、8月份将所有垫资款给职工结清,今后将努力避免职工垫资盐款现象的发生。

完不成任务不发工资省发改委跟踪问效

反映

驻马店驿城区物价检查所给工作人员规定罚款任务,完不成任务不发工资。

省发改委答复:

9月27日,省发改委就责成驻马店市物价检查所成立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驿城区物价检查所1984年成立,属行政全供单位,编制20人,实有52人,超编32人。该区财政只负责供给编制内的20人的工资,超编人员工资及该所的办公经费无法解决,实际经费缺口非常大。该所在责任目标制定及工作中的奖罚措施确实存在不妥之处。省发改委责令该所在价格检查监督工作中,立即纠正任何形式的检查任务与个人收入、工资挂钩行为,切实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竞争上岗,解决人浮于事严重超编问题。对驿城区检查所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商住两用收取商业用电价调查组从中调停得以解决

反映

汝州市的某先生家住杨楼乡政府东,有临街门面房并经营日杂百货,属于前商后住用户,未实行居民照明和商业分表计费。汝州市电业公司杨楼乡电管站按照豫发改价管【2005】499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5月1日抄电量时严格执行0.825元每千瓦时的商业用电电价收取电费。

省发改委答复:

调查组经与反映人和杨楼乡电管站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实行商业用电、居民照明用电分表核算,分别执行每千瓦时0.825元和0.56元的差别电价。反映人对此结果较为满意。

电价高电工不配合检查物价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反映

宝丰县某先生反映,县外贸局家属院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8元,价格太高。

省发改委答复:

宝丰县物价检查所向管辖外贸局家属院用电的电工刘学志下达检查通知书,但是刘在通知的时间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物价检查所向其下达了宝丰县物价局的《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未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登记表》,责令其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并对上述行为予以警告。2005年7月15日,再次进行检查时,刘学志仍不配合检查。

该局研究决定,对刘学志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刘在60日内没有自动履行决定又没有提出复议和诉讼,该局已于9月28日依法将该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李敬欣余勇实习生刘康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