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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之外更需理性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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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张德军案,经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一审判决,终于有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张德军无罪,也不对一死一残的两名抢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媒体报道,判决当天,很多群众自发前去旁听,有的还打出支持张德军的横幅标语,判决结束后,一些群众将张德军抛向空中以示庆祝。

笔者内心也希望张德军胜诉,因为我非常不愿意看到一个见义勇为者由于防卫过当而转化为一个有罪者。值得庆幸的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两名抢匪的伤亡与张德军驾车追赶有直接因果关系,因而法院对张德军作出无罪判决。有人认为,这个判决是“顺从”民意的结果。笔者并不完全认同这种认识。在民意之外,我们还需要理性的思考。

法院对张德军见义勇为驾车追赶抢匪的行为予以“不追究”,也就是说,只要发生抢夺(劫)案,任何公民都有追赶抢匪的权利,而且对这种追赶本身,并不存在交通工具或者追赶速度方面的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保障了见义勇为者正当防卫的基本权利。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正当防卫的基本权利,并不是一个无限延伸的权利,它是以制止犯罪嫌疑人的不法侵害为基本原则的。尤其是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应该是在自身或他人遭受正在发生的危及生命的暴力侵害时,才能采取的防卫手段。张德军一案法院之所以要受理,就在于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人身伤亡,而当时的情况是不必要也不能够采取剥夺犯罪嫌疑人生命的防卫手段。法院对此立案进行侦查和审理,实际上就是对正当防卫是否过当进行判断和裁决。法院最后判决张德军无罪,是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采取了防卫过当的手段致使对方死亡和残废,并不是因为张德军是见义勇为而一概不咎,这一点尤其需要引起人们的注意。

见义勇为作为一种社会道德,应该得到大力提倡和赞扬。张德军一案庭审判决现场所反映出的民意,是当前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肯定和支持,这种民意应该得到保护和尊重。但是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注重全社会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宏扬法治精神,让每个公民在面对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时,都知道该怎样去做,并且懂得什么样的维权行为才是正确的、适度的、合法的,避免发生逾越法律的不良后果。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将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完美地结合在一起,这才是一个和谐社会公民应该具备的良好素质。■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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