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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首年一千以后每年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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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延军)《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条件的个人可以养犬。

《条例》规定,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第一年度每只缴纳一千元;以后每年度缴纳五百元。一般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应当低于重点管理区。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的,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独居的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度的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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