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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驳回上海专家的起诉 “杨氏戒毒法”还是姓杨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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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界,宁波戒毒研究中心主任杨国栋的“杨氏戒毒法”一直非常有名,并在1992年取得国家专利,其核心就是“运用东莨菪类药物辅以氯丙嗪(1+1疗法) 进行戒毒”。但是,今年9月,上海专家郑萍提出异议,说这个方法是由她最先发现的,杨氏戒毒法应该姓郑,并诉诸司法。

由于此案带出一个新话题——“发现权”,而国内到目前为止,因发现权发生争议的案例还极为少见,因此,案件极具标本意义。其审理的进展过程,引起了媒体的关注。(都市快报曾作报道)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郑萍女士并不是该发现权的适格主体。庭审中双方的说法

郑女士提出,早在1973年的一本著作中,上海瑞金医院的脉管炎小组就提出过,“该类药物对杜冷丁成瘾者也可能得以根除”,而自己是脉管炎小组成员及负责人,因此是她发现了这个特性,并做了记载。郑说,因为这项发现,她曾获得上海市、国家卫生部重大科技成果奖和上海市巾帼奖,还入选了中国专家人才库。但是,当初发表论文时是文革时期,不方便以个人名义发表论文。

而身为宁波市微循环与莨菪类药研究所所长、市戒毒研究中心主任的杨国栋则认为,这个戒毒法是他主持的研究所很多同志共同努力的结果,而该所是浙江省内很正式的研究所,对这个问题已研究数十年。省高院裁定的核心问题是“发现权的适格主体”

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1973年的上海瑞金医院脉管炎小组的著作中确实记载了“该类药物对杜冷丁成瘾者也可能得以根除”,署名为脉管炎小组。

虽然郑萍是脉管炎小组的成员及负责人,但并不能说明是她做出的这个结论,因此,发现权人应该是上海瑞金医院脉管炎小组,而不是郑萍。

所以,郑萍不能主张该发现权。省高院据此驳回郑萍的起诉。

由此,1+1戒毒疗法“杨”“郑”之争以杨氏胜诉告终。

此案的核心问题就是“发现权”,这也是目前浙江省内第一起发现权案,此案的判定同时也成为司法界一个标本案例。

胜诉后,杨国栋表示,接下来会继续研究和丰富这套理论体系,帮助更多的吸毒人员成功戒毒,造福社会。(记者严静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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