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医院误诊,患者怎么索赔

扬子晚报

关注

因医院误诊而引发的医患纠纷案件近来呈现出递增趋势,医院误诊事实存在,患者究竟能否获得赔偿?近日,南京鼓楼区法院从判决的众多医患纠纷案件中,选出三起误诊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其中一起原告患者获得巨额赔偿,另二起却被驳回诉讼请求,为何法院做出不同判决呢?

关节炎当淋巴瘤治

年仅22岁的徐丽敏身体不适来到南京一家三甲医院就诊,专家诊断为淋巴瘤,医生还称“此病难治,最多活5个月。”之后,丽敏在该医院接受了9次化疗。没想到,半年过去,她“幸运”地活下来了。挺过医生宣布的“死刑期”后,她又活了近4年。后有医生建议她去上海会诊,在上海一肿瘤医院会诊后,结果竟为“淋巴组织不典型增生”,之后确诊为类风湿关节炎。淋巴瘤怎么一下变成了关节炎呢?丽敏拖着弱不禁风的病体,又来到治疗类风湿病的权威医院,专家也确认“不是淋巴瘤,而是由免疫疾病发展而来的类风湿关节炎”,并出具了诊断报告。

徐丽敏遂一纸诉状将误诊的三甲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0万元。法院认为,类风湿性关节炎作为常见病,三甲医院完全具备确诊能力。首个主治医生在未会诊情况下,确诊丽敏患淋巴瘤,之后对丽敏实施9次化疗,特别在第二次活检结果与第一次完全不一致情况下,仍采取化疗,导致丽敏身体损伤扩大,存在严重过失。最后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万余元。

两起误诊难索赔

5岁小强燃放鞭炮时被炸伤右眼,医院对其实施“右眼角膜清创缝合术”。后小强家人带其又去上海一家医院就诊,发现“右眼球内异物、外伤性白内障”,在该医院手术取出眼中异物后,小强视网膜病变严重,最终失明。

小强父母在诉状中称,因医院未查出孩子眼球内有砂子,未及时采取手术,导致其眼球萎缩,造成残疾,要求医院赔偿1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诊断上存在过失,但未导致损害后果产生,原告失明的根本原因在于外伤性玻璃体视网膜病变。法院认为医院诊断过失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作为一名护士,今年24岁的李女士因停经50天到医院验孕,但医生未完备检查就确诊她有宫外孕并进行手术治疗。但术后病理显示并非宫外孕,而为宫内妊娠。她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2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不能据此认定医院诊断行为有过错。最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误诊案件凭何判决

曾审理过大量医患纠纷案件的鼓楼区法院副院长盛皓认为,误诊是一个医学概念,而非法律概念。误诊指医生的诊断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由于病人情况各异,许多疾病外在表现形式的相似、医生从业经验水平的差异、医疗技术发展的局限性等因素,都导致误诊不可避免。误诊不一定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仅仅根据诊断及治疗结果来判断医疗机构的责任。

前一案法院之所以支持原告诉讼主张,是因为医院未尽应有义务,误诊误治由医生过错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过错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后两起案件中,医院虽同样存在误诊过失,但原告的损害结果与医院误诊过失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李自庆周海燕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