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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卡”损失由谁埋单

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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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梅明赞王秀锋本报驻台州记者吴中平

早报讯台州一市民在ATM机上取款后,未发觉遭贼手,疑被“吞卡”,依提示打110报警,被告知向银行保安部门反映。保安让她次日到银行取卡。第二天取卡时,她发现卡内4626元在“吞卡”后不久易手,借记卡也不知去踪。

这次“吞卡”造成的损失,该由谁埋单?近日,天台法院判决:建行天台支行赔周女士1850元。

案由储户报警后卡内存款被取走

今年5月5日晚7点30分许,周女士在建行天台支行下属一分理处设置的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1000元后,再按提示操作,却无法退卡。

她按机上提示拔打110报警。110叫她拔打3881462,向建行保安反映。打通电话后,周女士向建行反映情况。保安认为,吞卡了也无他法,让她第二天7点30分,到银行办取卡手续。

第二天上午8点,周女士到建行办手续。这时,她忽然发现,卡内存款,已于吞卡后不久被人取走。

储户报警后银行应告知口头挂失

周女士认为,ATM机面向大街,无遮拦,设置不当,使她在取款时,密码被窥。而当她发现退卡不成,立即报警。银行保安没向她说明,自动取款机正常吞卡与不正常吞卡的区别,也没让她口头挂失。这种错误的导向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银行在接警后应停止支付,但银行操作失误,导致她的损失。银行应承担这个损失。

银行储户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建行天台支行则认为,周女士风险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交易现场录像中可看出,是周女士本人泄密的。况且自动取款机上、“龙卡”背面,都有善意提示,要客户妥善保管密码。原告的损失,是她自身原因造成的。周女士应依卡上标示,通过客服电话95533挂失。且当时已下班,银行无法提供该项服务,不存在银行保安错误导向问题。

法院银行处理方法存在一定过错

天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女士办理借记卡后,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应履行义务。周女士用龙卡取款时,防范意识不强,密码被盗取,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周女士在发现ATM机不吐卡后,即打110,也打了银行值班电话。值班人员有义务告知她如何处理,但仅告知她第二天到银行取卡,而未告知她在银行未上班情况下拔打95533口头挂失,致使周女士损失扩大,故银行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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