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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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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为规范青海省省内差旅费支出管理,保障出差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需要,省财政厅于日前出台了《青海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国家机关(包括按公务员管理的党派、团体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公杂费的报销管理均按新标准执行。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是指从本地区到省内其他州、地、市、县办理公务活动的行为(不包括从西宁到曹家堡飞机场迎送),差旅费开支包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公杂费。

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不分途中或住勤,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是:到达第一类地区(西宁市所属各区县、海东地区所属的民和、乐都、平安、互助、循化等地)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到达第二类地区(海东地区所属的化隆、海南藏族自治州所属各县、海北藏族自治州所属各县、黄南藏族自治州所属的同仁、尖扎两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所属的都兰、乌兰、格尔木、德令哈、冷湖、大柴旦、芒崖等地)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到达第三类地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唐古拉山乡、黄南藏族自治州所属的泽库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玉树藏族自治州所属各县、果洛藏族自治州所属各县)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8元。省内出差,在农牧民家里就餐的,按补助标准规定,将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费全额支付给农牧民家庭。汽车司助人员在市、县境内以外长途出车的,每人每天另加伙食补助费1元。

交通费

出差人员的地区间交通费,按照规定可以乘坐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乘坐火车,从晚20时到次日7时乘车6个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个人,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发放软卧或硬卧票价的差额。

单位没有单独派车的出差人员,在有公共汽车的地区出差,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3元的标准内凭据报销。

住宿费

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不包干使用;住在亲友家,或者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每人每天的住宿标准为: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实报实销;厅局级以及享受同等待遇的人员每人每天100元;县处级以及享受同等待遇的人员每人每天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50元。

公杂费及其他

州、地、县的工作人员到西宁市出差,按每人每天2元的标准包干使用。

另外,工作人员到省内异地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主办会议单位按会议费开支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回所在单位后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异地就医,其交通费、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去外地就医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建议,单位领导批准,可派人护送,护送人员按出差对待;确因其他原因需要病人家属护送的,按一般干部出差标准,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

办法还规定,工作人员在省内异地调动工作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异地安家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通火车的地区,每户100公里以内按150元、100公里(不含100公里)至500公里(不含500公里)按350元、500公里以上按700元包干;不通火车的地区,每户100公里以内按300元、100公里(不含100公里)到500公里(不含500公里)按600元、500公里以上按1000元包干。工作人员省内异地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报销;离退休、退职人员异地安家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原单位报销。 (作者 王英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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