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中藏蒙药项目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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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12月03日电 为进一步减轻农牧民医药费用负担,满足农牧民对中(藏、蒙)医药服务的需求,从本月开始,全省各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将充分发挥中 (藏、蒙)医药的特色优势和作用,扩大补偿范围,把中(藏、蒙)医药服务项目全部列入了新型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省卫生厅在相关措施中明确提出,各地要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县及县以上中(藏、蒙)医院,优先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县及县以上中(藏、蒙)医院在本院使用的药制字号制剂及特色制剂可以纳入补偿范围,卫生院、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的中草药和藏药质量、性能可靠的,可以纳入补偿范围。提高中 (藏、蒙)医药费用补偿比例。运用中(藏、蒙)医药提供的中(藏、蒙)医药服务和符合规定的中(藏、蒙)药,在住院费用补偿时,补偿比例比西医疗法和西药费用提高5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各地还将加强农牧区中(藏、蒙)医疗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大力推广中(藏、蒙)医药适宜技术,严格执行中(藏、蒙)医诊疗规范,合理使用中(藏、蒙)药,规范管理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和藏药,为广大农牧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中(藏、蒙)医药服务。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 王心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