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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速不足60被撞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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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綦法宣 一辆川江货车在高速路上行驶,其后的桑塔纳轿车追尾,造成桑塔纳轿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其余3人均受伤。经鉴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桑塔纳轿车驾驶员酒后驾车,但货车车速太慢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四川省綦江县人民法院据此判决开得太慢的货车赔偿1万余元。

2004年9月12日下午4点多,王川找李东借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准备去重庆。第二天下午2点,王川开着借来的车,从重庆歌乐山出发开往綦江,途经渝黔高速公路。当时车上还坐着其他3人。与此同时,张兴也开着一辆川江重型自卸货车行使在同一条高速路上。当王川的车开到高速路L65公里处时,与行驶在前面的川江货车发生追尾,两辆车都被撞得变了形。桑塔纳轿车驾驶员王川和乘客李某当场死亡,车上其他人也不同程度受伤。

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第三大队赶到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理。去年10月8日,该执法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王川饮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是造成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兴驾驶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为31.44km/h,因车速过慢,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作出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没有协商好。去年12月,桑塔纳轿车上死者的亲人和受伤的乘客把张兴及其所驾车辆挂靠单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第三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国家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张兴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速度低于每小时60公里,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桑塔纳轿车驾驶员王川饮酒后驾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赔偿责任,但王川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已经死亡,4名原告自愿放弃该部分赔偿。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桑塔纳轿车的车主李东虽是轿车的所有人,但从将该车出借给王川时起,车辆由王川实际支配,李东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故判决张兴赔偿4名原告各种费用共计14193.70元。张兴赔偿不能时,由其挂靠的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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