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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不还车贷 被判抵车清偿 银行人士提醒贷款买车须量力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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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年轻人流行贷款买车,提前实现买车梦,可在蒸蒸日上的车贷背后,违约率也在逐日上升,车贷风险悄然而来。日前,五华法院判决的一起汽车贷款案给贷款买车的人们敲响警钟,车贷要量力而行。

3月不还车贷成被告

26岁的甘某于2003年11月购买了一辆现代索那塔轿车,买车时甘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迎路支行贷了10万元,贷款期为2003年11月至2006年11月,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归还本息3775元。贷款时,甘某的朋友李某和银行签订了《个人担保承诺书》,承诺对甘某借款期间不能按时还款所引起的一切相关损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04年2月起,银行发现甘某连续3个月没有如约还款,同年6月,银行扣押了甘某的新车,将甘某和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甘某和李某偿还其借款本金94854.98元及到还款截止期的所有利息;实现新车的抵押权。

贷款买车要量力而行

新车还没开热就惹上官司。法院开庭时,被告甘某承认了自己的违约行为,但认为银行强制扣押车辆的行为违法,“由于银行非法扣押了我的车,未及时行使抵押权,还长期使用扣押车辆,致使扣押车辆的价值减少”,甘某认为该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赔偿的利息也应适当减少。

法院审理后认定甘某违约行为成立,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而李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按其所作出的承诺,对借款人未按期偿付的欠款及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据此于日前作出判决,甘某在判决生效后归还银行本金94854.98元及利息;如甘某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用抵押的新车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支付该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判令抵押新车偿债

据昆明一商业银行从事汽车贷款的经理介绍,不少汽车贷款客户还款意识不强,在贷款购车后不按时还款,总要经银行提醒或催讨后才补欠款。更有甚者,对银行的催讨不当回事,常常数月不还贷款,银行在催讨无效后只能诉诸法律。对此,这位业内人士提醒众多准备贷款买车的人们,贷款买车要量力而行,不要为了实现买车梦而让自己背上沉重的还贷包袱。同时也建议银行,要尽快健全和完善现有的联合征信系统,以防范和杜绝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违约现象。

柏立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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