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因受贿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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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郑州11月28日消息(记者赵飞 通讯员金研) 原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刘子卿涉嫌犯受贿罪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于近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子卿有期徒刑3年,所退受贿赃款3.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出生于1950年的被告人刘子卿原系河南省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5年7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子卿自1999年3月至2005年1月任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在其任职期间,于2001年春节,在安排管某进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管某之父所送人民币5000元及熊猫烟2条;于2002年秋天,在安排张某进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张某之父所送人民币2万元;于2004年2月,在安排冯某进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冯某之母所送人民币1万元及茅台酒2瓶。现赃款已退出。
此外,被告人刘子卿任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于2001年以出国需外汇为名,向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华龙分局王某索要1000美元。